高院法官陈嘉信再涉九成司法抄袭 鹰君案相关诉讼罗启瑞上诉得直
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嘉信,早前被指在一宗侵权案时涉严重“司法抄袭”(judicial copying),该案最终被下令发还重审。同样由陈官处理的鹰君集团争产案,也指陈官疑犯同一错误,败诉的罗启瑞投诉其判辞“广泛整合律师的陈辞”,以同样理由提出上诉。上诉庭今(18日)就罗提出的上诉下判辞,并指陈官所下的裁决书中,全文239段,当中有约92%属抄袭,且大分析的段落均抄袭胜讼一方的陈词。上诉庭指罗案的司法程序中有缺陷,上诉方理据成立,经重新审视案中证据后,裁定上诉人胜诉,并推翻陈官原有的裁定。
上诉人为鹰君集团罗氏家族的“𡥧仔”罗启瑞,被告则是三哥罗嘉瑞、长姊罗慧端、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KSL Management Limited及HSBC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
陈官裁定剔除罗启瑞申请
三哥等一方早前指,罗母杜莉君曾向汇丰提民事索偿,部份议题与本案重叠,因法庭已驳回杜的申索,故认为罗启瑞重叠部份的申索,亦应被剔除,原审法官陈嘉信批准三哥的申请。
罗启瑞不服其申索被剔除提出上诉,其中一项理据为原审法官未有恰当和独立评估案中的争议。
判辞239段中有221段属抄袭
上诉庭今在判辞指,陈官在该裁决中所颁发的判辞共239段,其中221段属“抄袭”,当中或一字不漏地抄袭,或只略作修改,包括定义、缩写,或在判辞中加上“我同意此事”(I agree that)或“正如信托一方的所述”(As submitted by the Trustee)。该221段中,有139中和75段分别是重复信托和三哥罗嘉瑞的陈词,另有7段是重复罗启瑞一方的陈词。
只有18段有关讼费及不涉分析部分非抄袭
此外,陈官的判辞中,只有18段没有抄袭,当中都不涉重大分折,包括其中4段是处理讼费。以段落计算,陈官的判辞中有约92%属抄袭。此外,涉及重大分析的段落,均抄袭胜讼一方的陈词。
大量抄袭令人觉只采纳胜方陈词
上诉庭强调,法官撰写的判辞属法官的“工作成果的精髓”(core work-product),是法官经深入考虑案中的论点,再根据其理据分折而得出的决定。若法官在撰写判辞时大量抄袭,会令人觉得该法官放弃其司法责任,只采纳胜方的陈词。
令人担心陈官是否有经分析作决定
本案中,陈官判辞采用胜讼方的陈词,而没有阐述败诉方的理据,令人担心陈官是否真的根据自己的分析作出决定。上诉庭称他们遗憾地别无选择,本案的司法程序有缺陷,上诉方的理据亦因此成立。上诉庭不会就陈官的判辞给予比重,并自行考虑案中争议。
罗启瑞申索与杜申索相似却非一样
上诉庭指出,案中争议点在于杜与罗启瑞之间是否存在“利益相互关系”,可让三哥等人可引用“已判事项(res judicata)”的法律原则,令罗启瑞不得作出同类索偿。
上诉庭认为,杜与罗启瑞的申索只是相似,但非完全一样,单以两母子关系亲密,而指二人商业往来密切,也是毫无根据。再者,罗启瑞亦曾申请加入杜的申索,但被拒绝,因为二人申索对象不同。总括来说,本案没有强烈理据解释罗启瑞不能单独作申索的理据。
罗启瑞亦可修改部份内容
上诉庭撤销陈官批准剔除的决定,并把案件发还另一法官处理。此外,陈官拒绝罗启瑞修改申索书的决定,亦改为罗启瑞可修改部份内容。
案件编号:CACV329/2021、CACV181/2022、CAMP13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