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官陈嘉信涉司法抄袭 判辞98%抄原告陈词 上诉庭下令重审
国安法高院指定法官陈嘉信,被指在审理一宗侵权案时“司法抄袭”(judicial copying),把原告的陈词“搬字过纸”地抄到其裁决书上,并占其判辞的98%,余下2%亦没有一句是法官用自己文字写的完整句子。败诉的被告不服裁决,早前提出上诉,上诉庭3名法官认为,陈官做法令外界觉得他是在“走捷径”,其抄袭的质素,难令人认为法官有运用其智力去得出结论,在别无选择下,唯有裁定被告上诉得直,下令将案件交予另一名法官审理。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抄袭一事,对陈嘉信法官作出严肃训诫。
被告被指便用黄道益标志
该案的原告为黄道益活络油,7名被告:星洲药业、星洲药业(香港)有限公司、星洲药业有限公司、南洋(新加坡)药业公司、Law Yan Wai(音译:罗仁槐)、高惠萍及罗家琪。陈官裁定原告胜诉,被告提出是次上诉。
原告于2014年入禀,指被告至少在2012年起开始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黄道益”、“黄道益活络油”、“黄道人”及“黄道老人”等标志,故要求法庭禁制被告假冒商品和侵权。陈官于2021年下判辞裁定原告胜诉,并需支付讼费。
判辞98%是原告书面陈词
被告提出上时指陈官疑“司法抄袭”,并附上列表,逐段比较原告陈辞及陈官裁决书的内容,并发现陈官的裁决书内容,有超过98%是抄袭原告的书面陈辞,其余2%亦没有任何一句是由陈官亲自撰写。被告认为陈官未有作出独立判断,也没有给予足够理据裁定原告胜诉,形容陈官:“没有将独立思考带到他的司法功能上。”要求法庭下令重审案件,重新审视涉及“司法抄袭”的证供等。
大量抄袭令人怀疑法官未有考虑理据
上诉庭法官在判辞指,司法抄袭在过去20年成为本港、英国和加拿大等地法院的讨论议题。上诉庭并引用一个终院案例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有独立思考,大量抄袭其中一方陈词,难免会引起外界怀疑该法官有否考虑另一方的理据。
判辞未提及辩方说法
根据被告呈上的列表,陈官的裁决书只是对原告陈辞作了些许修饰,例如将“原告”和“被告”英文简写转为全写、把“背景”改做“简介”等,其余都是“搬字过纸”。被告原审时亦有呈上36页结案陈词及37页附件,但陈官并未在判辞提及,令一个合理的人绝对难以相信法官能够运用他的智慧,处理本案争议议题。
抄袭质素令外间感到不公
此外,因陈官大量炒袭原告一方的陈词,令败诉的被告更感不满,觉得陈官只是“走捷径(take the easy way out)”,并放弃其司法责任(judicial responsibility)。令人遗憾的是,裁决书抄袭的程度、质素及性质,都是反驳法官执行司法公义的有力理据,令外间感到不公,上诉庭别无选择,并接纳这项理据,裁定上诉得直,并下令案件发还予另一名法官审理。
陈官曾处理荣光歌禁制令聆讯案
陈嘉信法官亦是国安法的指定法官,曾有份审理唐英杰涉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案。他原本亦是民主派初选案原审法官,但在开审前因健康理由退出,改由另一法官顶上。高院日前聆讯的《愿荣光归香港》禁制令案,亦是由陈官处理。陈官在2017年在高院处理一宗藐视法庭案时,一名操普通话人士亮刀并大喊:“无法无天。”幸而陈官和法庭职员及时撤退,事件未有人受伤。
终审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严肃训诫陈嘉信
司法机构表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完全同意上诉法庭判案书中提到,判案书不能抄袭的意见。他认为抄袭行为对诉讼双方不公平,亦影响到公众对司法的信心,绝不能接受。
张举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抄袭一事,对陈嘉信法官作出严肃训诫,陈法官表示明白和同意。张举能亦已指示司法学院,特别针对判案书不可抄袭方面,加强对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
案件编号:CACV 22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