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Uber】警放蛇拉人扣车 拘22名Uber司机涉收$50至150车资

撰文: 邓栢良 邵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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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展开“破茧行动”,放蛇先后拘捕22名Uber司机,当中包括21男1女,年龄介乎21岁至59岁,他们涉嫌非法载客取酬、没有第三者保险的罪名。他们分别入职数天至数年不等,涉收取50元至150元之内的车资。

涉事Uber司机的车辆正被扣查。(邓栢良摄)

警方方展开“破茧行动”,并且先后拘捕22名Uber司机,当中包括21男1女,年龄介乎21岁至59岁,他们涉嫌“非法驾驶车辆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和“驾驶汽车时无第三者保险”被捕。警方指出,警员5月分别于西九龙、东九龙及新界南、北区展开“放蛇”行动,至今日(5月23日)傍晚为止共拘捕22名涉案司机,他们均是首次被捕,有人报称任职厨房工、设计师、职业司机及无业等。

今早11时半,西九龙交通部执行及管制组总督察刘达辉,于深水埗警署交代案情。案件中,警方捡获数部手机、另有7辆涉事车辆被扣查,当中包括两辆日产、两辆宝马房车等。刘达辉指出,涉案的22名Uber司机于网上平台登记,再透过手机应用程式接载乘客,司机会到乘客的住址及指定地方,将对方接载到目的地,至于乘客则是透过应用程式的信用卡功能付款。

被捕司机未能出示“出租汽车许可证”

西九龙交通部执行及管制组总督察刘达辉交代拘捕行动。(邓栢良摄)

被捕司机收费50元至150元不等

刘达辉续指,被捕的22名司机工作分别数日至数年,他们收取费用由50元至150元不等。至于警方的行动,是针对类似的手机应用程式。由于涉案的司机未能出示由运输署发出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即未能购买相关保险。就今次拘捕行动,被捕人士需于五日内交保单,否则即属违法,至于举证责任由司机提出。

刘表示,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正常程序为司机需要先购入一份“租贷或收费载客”保险,之后到运输署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需申请成功才可以载客,但是被捕司机无出租汽车许可证,相信他们未有购买该保险。

市民可留意车头 有否展示“出租汽车许可证”

警方呼吁,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机构,需要尊重香港法律及乘客安全,警方的拘捕行动仍然继续,不排除有更多司机被捕,调查当中有否涉及协助及教唆行为。此外,市民用手机应用程式电召的士时,可留意车辆左上方,是否有展示“出租汽车许可证”。

根据运输署资料,获发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私家车,必须将其展示在车内的挡风玻璃左边。租用人在租用有关汽车时,应向营办商查询有关私家车是否已领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或在行程开始前检视有关车辆的出租汽车许可证。

Uber司机早前被落案起诉

(资料图片)

去年有Uber司机罪名成立 停牌一年

手机召车应用程式Uber(优步),去年多名司机被控“驾驶汽车以取酬载客”和“没有第三者保险而驾驶”两宗罪,当时法庭裁定所有被告两项罪名成立,并判被告各罚款约1万元,全部须停牌一年。

裁判官:提供的服务​ 与白牌车无异

当时,署任主任裁判官苏惠德裁决时指出,《道路交通条例》的立法原意,是要打击私家车以商业用途载客。虽然现时的互联网发达,人们从前要在路上截车才能使用运输服务,惟现在只需按下按钮,便能使用服务,但条例原意仍是要规管私家车接载客人的行为,及保障乘客安全。

另外,他指出案中的五名被告,虽然未有直接向客户取酬,但他们为乘客提供服务,亦有收取酬劳,他们所提供的服务,实与白牌车无异,故裁定五人罪成。

条例:不得招揽他人乘坐 出租或取酬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52条,任何人不得驾驶或使用汽车、 容受或允许他人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另外,任何人不得招揽或企图招揽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载客的获发以下牌照的车辆,当中包括私家车及私家小巴等。

Uber:对警方行动感失望

Uber发言人回应指,对警方行动感到失望,将全力支持被捕的司机伙伴及其家人,并会向受影响司机提供包括法律支援的一切协助。发言人又指,Uber已备有符合本港法例要求的汽车共乘保险,保障所有车程,最高赔偿金额为一亿元。发言人称,汽车共乘并不应是罪行,但现行的交通条例却未能赶上这个创新科技。

警方拘留22名Uber司机。(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