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贡鲸鱼追凶|纵缉获元凶 或无“法”制裁

撰文: 吕颖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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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港半月的布氏鲸终于魂断西贡海湾,市民纷纷要求“缉凶”。有市民早上致电电台,呼吁撞伤鲸鱼的元凶“自首”,但原来受法例所限,即使“凶徒”自首,也未必会受法律制裁。

翻查本港现时法例,保护野生海洋生物的主要是《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海岸公园条例》两条条例,惟鲸鱼今次出没的地方非海岸公园,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只有短短一句规定“不得故意干扰任何受保护野生动物”。

海豚保育学会会长郑家泰认为,即使“有法可依”但仍难检控,因干犯条文中“故意干扰”的字眼,即使有“元凶”出现,仍需要举证被告人是刻意为之,除非是有人目睹有船只故意撞向鲸鱼,否则很难落案起诉。有律师亦指,执法部门难以追查登船观鲸人士,加上观鲸者未必是以观鲸为目的出海,如“只是不小心驶过见到则更难入罪。”

▼8月1日,海洋公园专家在西贡万宜水库西坝解剖布氏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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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氏鲸本月中起在西贡海面出没,连日来大批市民出海观鲸,鲸鱼早前亦被发现身上疑有被螺旋浆击中的伤痕,至昨日(31日)被发现浮尸海面,事件惹起市民关注现行的法例是否有不足。

翻查本港现时法例,保护野生海洋生物的主要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海岸公园条例》两条条例,惟鲸鱼今次出没的地方非海岸公园,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了“不得故意干扰任何受保护野生动物”,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万元。记者早前向警方及渔农署查询,有否就今次事件进行执法及调查,正候回复。

“故意干扰”字眼太主观

今日有不少市民致电电台节目,要求撞伤布氏鲸的元凶“自首”,但有凶手是否等同可执法及惩处呢?

海豚保育学会会长郑家泰认为,现时法例难以检控,因条文中“故意干扰”为主观字眼,需要举证被告人是刻意为之,“佢哋去观鲸,行到好近,咁系咪蓄意呢?你问佢哋,佢哋一定话唔系。”他认为,现时条例下,除非是有人目睹有船只撞到鲸鱼,否则很难可以落案起诉。

至于《海岸公园条例》,他表示,虽然联合国建议要有三成海域为设为保护区,惟本港大部分的海域均非海岸公园范围,情况与外国相若。他又指,即使鲸鱼出没的地方为海岸公园,现时渔农署对相关地方的执法亦不足,大部分的海岸公园附近均有进行工程,甚至设有捕鱼区。

律师:不小心驶过更难入罪

律师梁永铿表示,按现行法例,执法部门难以追查登船观鲸人士,加上观鲸者未必是以观鲸为目的出海,如只是不小心驶过见到则更难入罪。

他补充,即使船家及市民表明是出海观鲸,惟现行条例较为糢糊,未有界定什么的行为是干扰,故如没有办法举证其行为有何程度上的干扰,亦很难入罪。他亦指,现时不同专家亦对干扰众说纷纭,最终或需专家报告及法官才可判定如何的程度是非法干扰,“今日都有新闻话100呎(应为米)是可以,但亦有人话鲸鱼100米外都听到。”

大律师、动保组织HKALPO创办人麦剑祺(Kim J McCoy)同样指出,“故意”为主观字眼,很难作为证据来证明,故普遍市民难以理解什么的程度才为“故意打扰”,而执法机构及法院在确定检控标准时也存在困难。

那如在法例列明有什么行为属“故意打扰”,又有没有帮助呢?他表示,以清单列出行为有助于提高公众认识,惟清单必须详尽无遗,否则违法者仍是有可能找到漏洞逃避起诉。他补充,由于不同物种的栖息地及生活具体情况各异,故亦难以一刀切以清单列明各种干扰行为,故如作出修例,须小心确保条例不会无意中变得包容性不足。

他提出,现时不同国家通过立法为野生动物提供类似的保护,如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案》(EPBC 法案)保护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寻求地面护林员和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的帮助来巡逻和执行法律、印度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条例都有助保护野生动物。他表示,香港现时仍有重点保育物种包括中华白海豚及江豚等,认为本港有必要即时参考其他国家的造法并进行修例,以免其他同样重点保育物种绝迹。

▼7月31日 游入西贡鲸鱼(布氏鲸)魂断牛尾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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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护署就观赏海豚设有“观豚活动守则”,当中包括要求每次只可有一艘观豚船在海豚 500 米范围内观豚、以缓慢稳定的速度前进或停船,不可突然改变航向等。郑家泰建议,可以将现行的观豚活动守则扩阔至观鲸,并立法提升市民及船家相关意识。

另外,他亦建议,政府执法部门亦要提升就《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执法意识,并不应该等到有动物出现了严重伤害甚至死亡,才事后研究是否调查。他以台湾为例,指当地东边经常出现鲸鱼,而他们在发现后会有广播系统提醒船家航行时要格外小心,以免误伤鲸鱼。

渔护署就观赏海豚设有“观豚活动守则”,当中包括要求每次只可有一艘观豚船在海豚 500 米范围内观豚。(渔护署提供)

▼7月31日 游入西贡鲸鱼(布氏鲸)魂断牛尾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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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 西贡水域发现一条鲸鱼在水中畅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