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栢芝被前经理人追1276万案 官下令排期聆讯 料需审8天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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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张栢芝三年前遭前经理人及公司入禀,指她收取片酬后,未有按合约演出获安排的电影,要求赔偿1276万片酬及相关损失。案件管理会议今(27日)在高等法院进行,原告方表示案件涉及超过500份文件,与讼各方预计将在审讯中各传召两名证人作证。聆案官应原告方要求,将审期定为8天,并下令原告方在6周内确定审讯日期,另需安排预审日期。
原告为余毓兴、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为张栢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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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指余任张唯一经理人8年
入禀状指出,余在2011年7月10日与张签订了《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合约内容指,余会担任张的全球唯一经理人8年,余同意向张支付4000万元,作为4部由余替张接拍的电影片酬。
张在2012年曾答应拍两部电影
另外,余及张亦在2012年5月16日,签订《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张答应出演两部电影,余向张支付276万元。双方亦在2014年7月中签订《全球独家演艺经纪协议(补充合约)》,以取代2011年的经纪合约。
指张在2015年起违约
不过,张未有根据电影合约出演有关的2套电影,余要求张归还276万;张亦在2015年5月底起违反经纪合约,原告遂向张追讨1000万片酬,及要她交代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9日所有与演艺事业相关的收入。
案件编号:HCA12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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