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UGL案】修改周浩鼎调查文件有乜目的?抽丝剥茧逐项睇!

撰文: 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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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调查特首梁振英UGL事件专责委员会爆出特首办涉嫌干预调查疑云,民建联议员周浩鼎被揭提交予委员会的调查建议文件中,有多达44处曾经特首办修改纪录。
《香港01 》记者详细检视有关修改的细节,发现新条文包括两次加入要求检视UGL在2014年公开声明的真伪及可信性,以及建议研究《基本法》第47条有关特首申报财产的条文原意等,客观上都可达致转移委员会调查方向、强化对梁振英有利论据及延长调查时间等效果,难怪要“鼎”而走险。

周浩鼎文件中的修改者名字显示为“CEO_CE”即特首办,引起特首办干涉立会调查疑云。(资料图片)

据已披露的文件显示,周浩鼎建议的四大范畴之中,有三个范畴均遭特首办修改。其中第一部分的(f)项及第三部分的(c)项,均加上一项条文:(研究)“UGL在2014年发出的声明指梁先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或协助,此等声明的真伪及可信性”。根据当年新闻稿,UGL指报道错误引用“秘密付款”一词,而“有关协议是当有业务被收购时作出的一项常见和保密的商业安排,唯一不同的是梁振英在6个月后成为香港行政长官”。换言之,若委员会按周浩鼎文件建议,“证供”将有利梁振英。

目的一:转移调查方向

事实上,梁振英早前入禀高院控告会计界立法会议员梁继昌对其作出诽谤时,才在其网志贴出该声明,强调是一项常见和保密的商业安排,不存在“秘密”。而时任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去年在立法会替梁解话时,亦强调与UGL签订的协议虽属商业保密性质,但并非秘密协议,参与相关交易的戴德梁行及苏格兰皇家银行均对知情。 由此可见,加入此条文要求查证文本的真伪及可信性,是希望引导委员会的讨论方向,由集中研究UGL与梁振英5千万元“黄金握手费”有否违规,转而研究UGL公开声明的可信性,从而有利梁振英的辩解。

目的二:强化对梁振英有利的证据

有报章的专栏曾质疑梁振英与UGL签署的离职协议中,手写补充条文是在当选特首后才补加,以避过利益冲突。梁振英当时随即透过特首办发声明,强调该手写条文是签署当日、即当选特首前3个月加入并签署。在今次修改之中,特首办将第一部分的(e)项,修改为:“在澳大利亚传媒公开的协议文本中,上文第(d) 段(注:即UGL协议)所述条款曾作出修改,(即以手写方式加入“只会在不造成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提供相关协助”),此修改的真伪,由谁人作出,该修改的原意和作用,以及条款经修改后的效力”。有关修改旨在建议委员会研究该手写补充条文的作用,若发现有关手写补充条文无助梁振英洗脱嫌疑,梁振英便更振振有词指条文并非当选后补加。

目的三:拖延调查时间

特首办在文件的第二部分(c)项,新增一项条文:“《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要求行政长官就任时申报财产的原意,以及该款项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是否属于须予申报的财产”。 翻查资料,周浩鼎于上月25日会议上,亦提出要研究《基本法》第47条原意,惟被委员会主席谢伟俊质疑,研究期间若对法例字眼没有太大争议,根本不需“翻箱倒笼”追查立法原意。由此可见,要翻查当年起草《基本法》的原意,以及当中的争议及修改,绝非一时三刻可以完成,新增以上条文无形中可产生拖延调查时间的效果。

调查梁振英涉嫌收取UGL5千万元事件的专责委员会之前已召开3次会议,但目前仍停留在讨论研究范围阶段,民主党议员林卓廷当时表示,只想了解梁振英有否透过协议得益,以及有否申报,并指若委员会再不展开研究工作,只会让人认为为委员会有意拖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