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仕仁案终极上诉】终院押后裁决 郭炳江:希望事件早日结束
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串谋前新地高层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终极上诉案,控方今早陈辞指控方无须证明许收款后作出特定行为,也能令众人入罪,更以潜伏特工用作比喻。辩方律师争取最后回应作反击,其中代表许仕仁的律师,更指若要控告人杀人罪名,也必须有人真的被杀才可起诉,认为控方只以口头指控,站不住脚。终院法官把案押后裁决。
郭炳江离庭时亦称,希望事件早日结束。
记者问:上帝点安排 郭:我都要问佢
郭炳江在审讯后庭外遭大批记者包围,他停顿了良久才说:“希望案件快点完结。”之后离开时有记者问他:“上帝点安排?” 郭回应:“我都要问佢。”但表示会继续上教会,多些祈祷,心里平安。
代表四名上诉人的律师在控方代表完成陈词后逐一作出回应,其中代表许仕仁的大律师蔡维邦回应时,举例称若他说:“我杀了彼得,或我今早开枪杀了彼得。”警方不会对“我”采取行动,必须至“我”真的杀了人,才可以控告“我”谋杀或误杀,他以此解释,在法理上,控方举证必须有实际事件支持,不能单靠口头指控。
辩方:收款倾向主人是心理上的想法
代表郭炳江的御用大状万江仪(Clare Montgomery)则反驳指,控方指公职人员收款后向付款主人优待,便是违反公职责任,但她称这是心理上的想法,与付款主人关系良好亦只是心理状况表达,但在法律上必须有犯罪行为证明。
法官即问,这些行为是否需要作为金钱的报酬,万江仪回应,亦要视乎犯事意图,在普通法上的贿赂定义必须包含收款后果及推论的证明。
辩方:法例清晰指公职人员就职后才须申报
首席法官马道立再问,若担任公职期间收受利益,便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为何在担任公职前三小时收款,行为不能衔盖在第4条中,是否因为这是成文法?万江仪回应,可能人门认为在公职上贿赂是坏举动,但法律从不追究公职前收款及相关行为,并作出惩罚,至于法例为何不衔盖就任前贿赂行为,万江仪坦言不知道立法者想法,不过在本港有清晰政策,要求在公职人加入政府后作出申报。
精神上违反忠诚不应被定罪
代表陈巨源的御用大状Ian Winter陈词时指,就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不能因为公职人员在精神上违反忠诚,便算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根据岑国社一案,必须有实际违反行动,若要检控串谋,亦必须根据双方达成协议,为达成协议的实际行动。
而代表关雄生的御用大状Hugo Keith亦强调,就职前收款不属犯罪,若公职人员没有尽忠公职只是精神上想法,若无实质作为,在刑责上根本是一无是处(nothing)。
案情指,许仕仁被指在2005年上任政务司长前后,从新地高层收取850万元及1,118万元、免租金租住礼顿山豪宅等利益。4名被告于2014年12月被高院裁定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和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等罪名成立,许仕仁被判监7年6个月、陈巨源判监6年、郭炳江和关各雄生判监5年。
案件押后书面裁决,郭炳江获准继续保释外出。
案件编号:FACC 12-1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