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灯停电有奖?两电管制协议订70分钟内复供有赏 人为错误没影响
港岛区昨(19日)凌晨广泛地区停电约48分钟,港灯指供电系统在凌晨保养维修时有设备发生故障。是次事故于例行保养时发生,未能排除是人为失误,然而根据现时政府与港灯和中电签订的《管制计划协议》,有条文列明在故障后如平均可于70分钟内恢复供电,都可以获得奖励,条文并无就事故起因订下限制,变相因人为错误导致的停电,只要复供得快,同有奖赏。
上述奖惩条款于现时的管制协议起生效,两电均有相同条文。当年的立法会文件显示,政府认为此举可将停电后恢复供电所需时间保持于令人满意的水平。然而以今次港岛大停电为例,如港灯今年再无其他事故,反而可因为今次失误,而额外赚取0.015个百分点的准许利润,以港灯去年赚取29.54亿元计算推算,即相等于约553.9万元。
能源咨询委员会前委员、世界绿色组织行政总裁余远骋表示,协议内的奖励机制原本希望防止事故发生,又或改善两电表现,然而具体如何厘订机制,应设下事故定义,例如奖励恢复供电时,不应包括人为事故。
▼ 港岛多区停电情况 ▼
相关赏罚机制适用于港灯及中电
政府与港灯和中电签订的《管制计划协议》,分别于2019年1月及2018年10月起生效,至2033年12月31日届满。协议于2017年签署,当时的环境局局长黄锦星表示,希望新协议回应公众期望,并鼓励电力公司作出适当投资。
立法会文件:有助停电后恢复供电时间保持于令人满意水平
在原有协议中,电力公司如在供电可靠程度、运作效率和用户服务方面作出改善,可获财务奖励。当年的立法会文件提到,为了鼓励电力公司进一步改善表现,因此新的协议亦将奖罚门槛提高,并新增加入恢复供电的新表现指标,政府认为有助确保香港的电力供应持续可靠和稳定,而且可将停电后的恢复供电所需时间,保持于令人满意的水平。
翻查协议的“客户表现奖励/罚款”,恢复供电表现的奖励或惩罚,是以“平均电网供电复电时间”(平均GSRT)作计算,其计算方式是该年度内,每次电网供电故障停运后,所需的恢复时间总和,除以该年度内电网供电故障停运的总次数。由于今次故障于48分钟内恢复供电,今年内港灯暂时只发生一次同类事故,因此其平均GSRT便是48分钟。
按协议推算 港灯可获553万奖赏
按照机制,只要平均GSRT为65分钟或以下,便可赚取额外0.015个百分点准许利润,以港灯去年赚取29.54亿元计算推算,即相等于约553.9万元。
虽然今次事故暂未排除是人为事故,然而根据协议,当中指的“电网供电故障停运”,其定义单纯是“港灯电网故障停运以致向一名客户供电中断”,并未提及故障停运的原因,换言之,即使属人为故障,而非天灾或其他不可受控的因素所致,其实港灯都仍可从中获利。
事实上,政府会向不同公用事业订下协议,并非只有两电有惩罚机制。以港铁为例,其票价机制亦引入“服务表现安排”,当事故令铁路服务延误31分钟或以上,港铁便要按机制缴交罚款。然而与两电不同的是,港铁的机制列明,相关事故是“港铁公司控制范围内的因素引起的事故”。简而言之,即是天气等因素以外的人为、机件故障,包括信号系统故障等,机制有就事故定下清晰定义。
不过需留意的是,奖罚机制亦考虑供电可靠性,如停电时数过多,会影响其表现,即“平均服务可用指数(ASAI)”。假如全年停电时数过多,其额外赚取的准许利润亦会下调,最多扣减0.015个百分点,即可抵销上述奖励。
余远骋:人为事故后恢复供电不应计入奖励机制
余远骋表示,其实外国亦有同类奖励机制,以时间为标准量度较为客观,但外国本身较多停电,反之香港甚少出现同类问题。他强调,相关机制原意是改善两电表现及防止事故发生,可以尝试为机制中的事故划下定义,例如人为事故后的恢复供电,不应算进奖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