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政策受挑战 女业主取消交易转购物业不获退税 提司法覆核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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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尼地城加多近山一个单位女业主,购入细单位后改变初衷,取消细单位合约,购入同一大厦逾千呎单位,之后她要求退回159万元一半印花税时,遭税局以不合乎资格为由,拒绝其申请;女业主不服税局决定提司法覆核,指税局错误条例,以及要求取回该159万元印花税。

申请人冯红岩要求司法覆核辣招印花税政策。(资料图片)

申请人冯红岩,为香港永久居民,透过律师控告税务局,挑战政府针对楼宇买卖的辣招政策。

申请人在入禀状指,她于2015年7月3日向福腾投资有限公司购入坚尼地城加多近山一个413平方呎单位,但一个月后她改变主意,欲购入较大单位,所于是向同一业主购入另一个逾千呎单位,并支付318万元双倍印花税,而之前细单位的买卖合约取消,并由业主转售予另一人。

要求退回159万印花税

申请人于2016年6月要求申请退回一半“从价印花税”,即159万元,但税务局于同年8月回复拒绝其申请,并指《印花税条例》订明,业主只能在原有物业已转让情况下可获退还一半印花税,但申请人的细单位未经转售,故不符合退税资格。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29DF条,若原物业已转让或归属他人,在签署新楼宇买卖合约第二个月后至二年内,可向税局申请退回一半印花税。

申请人称未曾享有细单位的实质权益

但申请人指,她在购入涉案细单位前从未持有任何物业,而涉案细单位亦未曾享有实质权益,在取消合约后,亦将单位交回给业主后,才于2015年8月签约购买涉案大单位;所以她应符合有关条例可获退回一半印花税,但税务局错误引用条例,故要求法庭宣布局方决定不合法,以及退回159万元印花税。

案件编号:HCAL 16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