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十九岁的我|大状称未成年签文件无效 转公开放映需另签同意书
追踪多位英华女学校学生成长过程的纪录片《给十九岁的我》掀起社会争议,其中一位受访女生阿聆公开撰文,表明曾不欲该片公开放映,惟校方未有尊重其意愿,更指其父母签署的同意书有法律效力;另一位受访女生阿佘则曾提及,同意书是她自行签署。
执业大律师陆伟雄指,签署同意书的人如在签署时未达法定年龄,该同意书并无法律效力;不过,若然是由父母或监护人签署则有法律效力。但他提到,如与父母或监护人签署的同意书只列明在校内放映,但现时却改作公开放映,是需要另签同意书。惟他指出,如同意书中有列明“以任何形式发布”,便有机会出现“口同鼻拗”,签署人要证明当初有人曾承诺只作校内公映,该份同意书才有机会被视为无效。
▼《给十九岁的我》影片截图▼
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 打官司费用高昂
就著同意拍摄的同意书,陆伟雄表明,如签署同意书的人是12岁学生,因为他未到达法定年龄,该份同意书并无法律效力,“简单讲,一个小朋友12岁,无家长、无监护人去签,佢可以推翻,因为佢都未到法定年龄,佢签嘅可能会视之为无效。”
由父母或监护人签署 具法律约束力
相反,如果同意书是由父母或监护人签署则有约束力,“我要强调如果有家长或者监护人签,咁就约束住,即使小朋友当时得12岁,家长、成年人帮佢签咗,就唔可以讲我当时12岁,又唔系我签,咁又讲不过去。”
其中一位受访女生阿聆撰文提到,她的同意书由父母所签,在她表明不同意纪录片公开放映后,校方、导演及监制曾称已经寻求法律意见,如果她仍要继续阻止的话有机会有法律责任,又指即使她没有签署任何文件,她在成年后仍有继续参与拍摄的行为是silent consent(默许),即有法律约束力。
陆伟雄回应指,“我哋法律上无一个名词叫silent consent,只不过可能有啲条款,你反对呢,你就应该要系指定时间提出,你系指定时间唔提出,就视之为你唔反对。”他续指,要看看文件是否有这类条款,讲明签署后多少年没反对即可视为同意。
需留意是否有“以任何形式发布”条款
陆伟雄表示,若然父母或监护人签署时的认知是纪录片只在校内放映,但现时却作公开放映,是需要另签同意书。不过,值得留意,如最初签署的同意书上有写明“以任何形式发布”,就要视乎最初是否有人曾口头承诺过相关拍摄只会在校内放映,“口头承诺都系有约束力”。他直言这种情况较为复杂,会出现“口同鼻拗”的情况,签署人需要证明当年曾有人承诺只作校内公映,该份同意书才有机会被视为无效。
他指不论是受访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如不想纪录片再公开放映,可以向法庭申请禁制令。不过他提醒大众打官司费用高昂,而且“再有信心打赢嘅官司都有机会打输”,建议各方先磋商,如商讨删走拒绝公映受访学生的部份,借此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