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建议人身伤害案未来金钱损失 可判按期付款以保障原告人

撰文: 何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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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下,法庭会在人身伤害个案的金钱赔偿中,以整笔支付方式判决赔偿,惟法庭“一次过”赔款评估是困难工作,因要考虑原告人受伤后的赚取收入能力或因伤的额外开支等。

法律改革委员会咨询研究近5年,今(19日)发表《人身伤害个案按期支付未来金钱损失赔款》报告书,建议赋予法庭权力,在人身伤害案判有关未来金钱损失赔偿时,可发出按期付款令的权力,并建议由财政司司长每6年检讨一次净投资回报率(即折扣率)等。研究认为做法可避免原告人可能遭家人耗尽资产,并在通胀中带来稳定保障。

▼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人身伤害个案按期支付未来金钱损失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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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会辖下人身伤害个案按期支付未来金钱损失赔款小组委员会今发表报告,提到过往法庭“一次过”赔款评估是困难工作,因要考虑原告人若不是受伤原本可赚取的收入、受伤后的收入,以及因伤的额外开支等,提出以乘数或被乘数计算的传统方式来评估未来金钱损失赔偿亦较不准备及不科学,在2012年一宗案中,原讼法庭法官提出可采用按期支付方式赔偿。

法改会2018年4月发出相关咨询文件,今发表报告,历时近5年。报告提出8项建议,包括在人身伤害案中,赋予法庭权力,可判予以分期付款方式赔偿原告人,以保障原告人利益,包括避免原告人可能遭家人耗尽资产及日后依靠的社会福利,按期付款可与指数挂钩反映通胀的稳定持续入息,为原告人带来稳定保障,亦不必在申索中处理可能令人压力沉重的寿命问题等。

建议一:法庭在人身伤害案判决中,有权力就未来伤害判予按期付款令,新权力并非旨在影响非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与侵权人或相关付款方友好地达成和解的自由意愿及权力。

建议二:订定及发布折扣率机制,由财政司司长主管,每6年检讨一次。

建议三:不论法律程序的当事各方同意与否,就未来金钱损失而言,应关乎照顾费用及住屋费用、限于涵盖灾难性个案及在不影响上面情况,如经法律程序的当事各方同意,应涵盖所有未来金钱损失项目。

建议四:赋权覆核原来按期付款令,在可预示医疗状况重大恶化等,可申请覆核期限,并应只限覆核一次,但法庭可按情况容许延展申请期限。

建议五:如按期付款因收款的受偿人提早死亡而终止支付,该受偿人的受养人应获给予最后一次机会,以失去生活依靠为由向付款方提出申索,其款额是已故受偿人如非因提早死亡本会从他收取的按期付款中提供予其受养人的,并且就该笔款额,该受养人没有从该付 款方或任何曾须对或可能须对该受偿人负上法律责任的人,收取任何补偿或损害赔偿。

建议六:现行的暂定损害赔偿机制应予保留。

建议七:法庭应有酌情决定权,可在考虑按期付款是否稳妥,以确保付款能持续作出,并信纳按期付款令能确保原告人可获全数支付获判给的款项后,作出按期 付款令。“

建议八:应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立法引入按期付款令,并可在实施后一路再作改良,以便持份者为按期付款令作好准备。

法改会辖下人身伤害个案按期支付未来金钱损失赔款小组委员会主席梁伟文表示,按期付款一般较适用在受灾难性伤害的原告人,例如肢体严重残障,日后有长远医疗需要等。他称每一期期限,视乎法庭评估需求,月付、季付、年付或半年付均可以,不会在法律上限死期限,法庭可按需要作出判决。

他表示,以往有一笔过赔偿计算非常不准确,“一系太高就系太低,唔会一定准”,过去几年亦有大事发生,如英国通胀率达双位数,令早前取赔偿的原告人较担心。他又说,过往有不少案例原告人取得赔偿后即自杀,“拎1000万后自杀,佢想帮家人拎赔偿,冇意欲生存。”

他认为,按期付款可让原告人得知自己有足够金钱去支付日后医疗开支,“可以过一个比较有意义人生”,同时亦较一笔过赔偿计算准确,避免可预期的风险,“当然人生有讲不尽嘅风险,(按期付款)可预期嘅都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