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讹称涉案人士拒录口供 男警行为失当罪成 还柙候判
警员获委派调查一宗偷窃案,期间涉嫌伪造调查报告,讹称涉案车辆女车主拒绝录口供,并假冒该车主发电邮予他的上司,表明不会助查,导致案件终止。警员否认一项在公职中行为失当罪受审,裁判官曾宗尧今(30日)在沙田法院裁定他罪名成立,直指他在调查报告中“弄虚作假”,批评他肩负打击罪案的目标,市民及警队合理期望调查人员至少妥善诚实执行职务,被告严重失当,并非微不足道,下令他还押至明年1月13日判刑,期间索取背景报告。
被告温志炜(50岁),被控于2019年3月26日至6月4日期间,身为警务人员而作出不当行为,即虚假地在1宗案件的警察档案调查报告,以及两项纪录中,指陈诗媚曾通知警方,她不会就1宗指称的店舖盗窃案提供口供。根据承认事实,该宗店铺盗窃案疑犯犯案后疑登上一辆私家车,而该车辆则登记于陈名下,故被告接手案件后便联络陈助查。
辩方质疑被告遭上司设局陷害 裁判官则指上司可用其他方法教训被告
曾官裁决时指,被告自辩时称曾多番联络涉案车主陈诗媚协助调查,但在2019年5月最后一次致电她时,对方却表现烦躁及发脾气,甚至要求他提供上司联络资料,不过根据电讯商资料,相关手机号码没有任何“打出打入”的纪录。虽然被告解释,若他使用一般电讯网络时无法成功拨打电话,才会改用Whatspp致电,惟假如被告提及的前设属实,为何没有“打入”纪录?曾官直言,此乃被告证供上绝不可磨合的矛盾,相信他当日根本未有拨打电话。
至于被告称收到车主电邮一事是否“弄虚作假”,辩方质疑被告与时任上司林伟交恶,林遂公器私用、设局陷害被告,列印该封电邮后放到被告台面。曾官则指,虽接纳二人关系谈不上好,但林作为被告上司,若要惩治教训被告,大可利用其他较容易的方法,犯不著大费周章。
而且,如果林真的要透过电邮设局陷害被告,他需要将电邮影印本偷偷放在被告台面,更要希望陈不会突然前来录口供,方法婉转且风险极大。相反,陈一直是由被告联络,被告因此可以确保她不会出现与电邮内容矛盾的举动。再者,若陈曾发送该封电邮,为何1年后毫无先兆地态度逆转,在另一警长联络下再就案件录口供。
辩方望先替被告取社会服务令报告 遭裁判官拒绝
曾官又指,被告见到电邮列印本后,没有即时过问上司,反而立刻填写调查报告,甚至建议终止调查,这一连串举动不合常理。而最大破绽,莫过于被告在调查报告中纪录了该封电邮发出的时间,而非他发现列印本的时间,曾官认为只有电邮寄件人才会最在意电邮发出时间,形容此处是被告“百密一疏的失误、致命的冲突和矛盾”,唯一合理推论时被告杜撰及列印该封邮件,严重性不言而喻。
曾官批评,被告在调查报告中“弄虚作假”,一连串故意及不诚实的虚假行为,令整个调查过程、林的考虑基础偏离事实,被告肩负打击罪案的目标,市民及警队合理期望调查人员至少妥善诚实执行职务,而他的失当严重,并非微不足道,裁定他罪名成立。
辩方求情指,被告投身警队逾27载,这是他的首份工作,亦相信是唯一终身工作,形容他将青春都花在警队身上,一直敬业乐业,投入尽责等。他因本案被停职,期间只获百分之60的薪金,令其家庭经济受影响,现时被告已不能复职,意味著他将失去长俸,对他而言已是很大惩罚,希望法庭考虑到他过往建立的汗马功劳,希望先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但最终被曾官拒绝。
案件编号:STCC372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