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游行被裁违限聚令 曾健成等7人求上诉至终院 高院拒批许可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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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党及社民连在2020年的五一劳动节,于金钟办游行,被票控违限聚令,李卓人、梁国雄、黄浩铭等8人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遭判缓刑。8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早前被驳回,其中7人再向高等法院申请上诉至终院。法官黄崇厚上周听取各方陈词后,今(29日)颁判辞指,法庭早前裁决是基于事实裁断,即使考虑了相关宪法权利,也不认为各人参与聚集有任何合理辩解,因此拒批上诉至终院的许可证明书。但各人仍可以直接向终院申请许可。
本案原本涉及8名被告,分别为郭永健、何伟航、黄浩铭、曾健成、麦德正、吴文远、李卓人及梁国雄,他们被控于2020年5月1日,在金钟夏悫道海富中心外,参与受禁群组聚集。他们罪成后,被判监14日但缓刑18个月。吴文远未有向终院提上诉,其余7人均有申请。
法官认为被告在案中没有合理辩解
黄官在判辞中指,上诉方争议构成599G章下“群组聚集”及“受禁群组聚集”的前提,在于参与者相距少于1.5米。但根据规例对“群组聚集”及“受禁群组聚集”的定义,以及考虑到案件整体情况及规例实施的目的,黄官认为上诉方提出的前设并无可争辩之处,法庭早前裁定本案涉及“受禁群组聚集”是基于事实裁断。
针对上诉方指上诉人参与游行是行使宪法权利,可被视作有合理辩解,黄官则反驳,在衡量过相关宪法权利,仍不觉得上诉人有合理辩解,即使上诉方将此视作法律议题,这一议题也纯属基本事实裁断,不认同上诉方称法庭采用相称性测试有误。
黄官又指,他早前驳回上诉时,裁定原审定罪及判刑并非过重,是在按照既定法律原则及考虑案件所有情况后,所得出的事实裁断,上诉方没有足够理据,证明法庭错误判断定罪及判刑合符相称性。基于上述因素,黄官拒绝向上诉人批出申请至终院的许可证明书。
案件编号:HCMA1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