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非礼3女儿案 法官指事主证供存疑 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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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人涉嫌在家中非礼3名女儿,包括两名年仅5及8岁的亲女,被告早前否认三项非礼罪名,法官今日裁决指,三名受害人的证供前后不一,认为她们不属实和可靠证人,又不信事主母会偏袒丈夫,故裁定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并批准辩方可获讼费。

36岁被告否认非礼3名女儿案开审。(资料图片)

36岁男被告被控于2009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3日在沙田一公屋单位及土瓜湾一单位非礼女子X、女童Y及Z,其中24岁的X为被告继女、Y及Z则为被告的亲生女儿,分别为8岁及5岁。

法官在裁决时指,三名事主的母亲A,曾经历3段婚姻,她在首段婚姻中,在内地诞下X,Y及Z则是与被告所生。已为两孩之母的X,2016年5月1日结婚,知道母亲遭被告殴打,报警揭发在2009年暑假遭被告抓着双手,强吻10秒。之后揭发被告曾分别在沙田家中非礼Y的臀部、和Z的阴部。

不排除最年幼事主模仿家姐

不过法官分析证供时指,X就非礼日期说法便有三个版本,又不能解释当日为何失惊无神与被告争吵;另外Y的供词又与Z不符,Y声称就非礼一事曾多次向母亲投诉,但母亲却在报警后才首次知道Y被非礼,亦不排除Z跟Y“有样学样”,模仿姐姐Y的可能性,官亦不接纳事主母会偏袒被告,认为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证明被告干犯非礼罪名,故裁定被告无罪释放。

案件编号: DCCC 71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