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非法集结】非法集结 VS 妨扰罪 两者有何不同?
占中三子及6名曾参与雨伞运动的人士,在事发生两年多后才被控,还要是过往较少引用的妨扰罪名。
过去一般示威活动演变成冲突事件,一般只会控以非法集结罪,通常只在裁判法院审理;然而控方今次控以的妨扰罪,最高刑罚7年,大有可能转至区域法院审讯。
随着近年示威活动规模愈来愈大,控方引用的控罪似乎亦有愈来愈重的趋势。
过去有示威活动,引发至冲突事件,被捕人士多数只会被控以非法集会罪,例如在2014年6月,一批反对东北发展工程拨款的示威者在立法会门外聚集,后来有人意图冲击立法会,并与保安员作了激烈的冲突。
其中13名当晚被捕人士,最终亦只被控非法集结。经审讯后,他们只被判社会服务令。
非法集结罪最高入狱5年
非法集结罪,原自香港法例第245章的《公安条例》第18条,条文指凡有3人以上聚集,并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他人认为该集结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借此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即属非法集结。
控罪的最高刑罚为入狱5年,但一般涉及示威的非法集结罪,多数在裁判法院审理,即入狱也多不会超过一年。
用妨扰罪控告示威者案件并不多
控方今次引用的妨扰罪,原自《简易治罪条例》的妨扰罪,该罪主要针对一些对他人造成滋扰的行为,由吐啖、乱掉垃圾、弃置粪便或脏物,以至制噪音等,其严重程度至滋扰他人,都可以用传票方式作出检控,最高刑罚只是罚款500元至入狱3月。
但若这些行为的影响性,严重至影响公众层面,例如堵塞公路,令公众造成妨碍或影响等,可以引用普通法,以刑事检控方式控告妨扰罪,然而最高刑罚,却可以高达7年。
双学三子冲公民广场亦只被控非法集结
事实上,雨伞运发生前夕,双学三子:黄之锋、周永康及罗冠聪,在2014年9月26日晚上,因发起冲公民广场被捕,最后亦只被控非法集结及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罪。三人去年在东区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社会服务令及缓刑。
过往控方以妨扰罪检控示威活动的案件并不多,控方2013年曾以此控罪,控告时为社民连副主席的吴文远,以印有已故民运人士李旺阳的T恤,掷向国家主席胡锦涛途经的车队。吴文远被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