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申请人投诉遭母挪用身份买绿置居失上楼 申诉署裁房署存漏洞
资助出售房如居屋、绿置居等,多年来都是“一屋难求”。申诉专员公署接获投诉指,一名公屋申请者报称被年长母亲挪用身份,以符合“家有长者计划”资格并成功中签买到一个绿置居单位“上车”,但投诉人自己因此失去公屋申请资格,认为房屋署在其母亲签署买卖合约时,署方未曾向他核实住户身份,退出公屋申请资格的声明表格上,亦没有投诉人本人的签名,事后更拒绝让投诉人退出绿置居计划,及恢复其公屋申请资格。
申诉署裁定投诉成立,批评房屋署未有安排投诉人签署绿置居申请声明,未能确保申请人会与母亲同住,违反计划的目的,明显造成不公,而其母亦无资格代表投诉人撤回公屋申请,促请房屋署检讨有关流程,并征询法律意见,再三判断涉事单位买卖合约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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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早与母亲分开居住 称不知对方用自己名义一同买绿置居
据申诉专员公署的调查报告指,事主与母亲本来同位房协一个出租屋邨单位,母亲是户主,事主是登记住户,惟两人关系欠佳,事主早在10多年前已迁出。事主前年5月再向房屋署申请公屋,惟5个月后,房屋署致函事主称,其母亲已用二人的名义,在“绿置居2019”经“家有长者计划”,购买一个单位,故须取消事主的公屋申请。
事主其后向房屋署解释,无意购买涉事绿置居单位,以及对有关交易毫不知情,惟房屋署拒绝接纳其投诉,更明言除非事主报警或其母亲“挞订”,否则不会让他退出绿置居计划,或恢复其公屋申请资格。
事主在去年4月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不满房屋署审批其母的购买单位申请时,没有核实其意愿,以及要求他报警或其母“挞订”才同意让他退出“绿置居2019”申请,批评做法并不合理,亦令他感到为难。
申请专员公署介入调查后,揭发接受投诉人的母亲申请的屋邨办事处职员,只会核对申请表与住户在租约上的资料,包括:
1. 住户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2. 名列租约内所有家庭成员是否填报申请表内
3. 填写的家庭成员资料是否与住户档案记录相符
4. 户主在申请表上的签署是否与租约上的签署式样一致
核对的资料仅涉及户主的签署,造成家庭成员被挪用身份申请的漏洞。房屋署反驳指,由于公屋及出租屋邨的租约均是由户主与房委会/房协订立,户主应确保申请表上的资料准确无误,亦要承诺交易完成后,交还现居单位,故房署主要核对户主在申请表上的签署,与租约上的签署式样是否一致。
仅投诉人母亲须要出席拣楼、签买卖合约及填声明书
房屋署又提到,由于申请人是投诉人的母亲,而参加“家有长者计划”中属于已年满60岁的人士亦是其母亲,故在无联名业主的情况下,仅投诉人母亲须于2020年7月14日出席拣楼、签署买卖协议及声明书,强调现有安排符合既定销售安排,亦可避免对其他未拟成为业主的家庭成员造成不便,但未有回应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的公屋申请资格。
投诉人未有以家庭成员身份签确认书
申诉署批评,家有长者计划的声明书,要求参与计划的家庭成员确认透过该计划购买绿置居单位后,必须与参与计划的年长亲人同住,惟在本案中,房屋署仅要求投诉人母亲以年长亲人的身份签署相关声明书,却未有要求投诉人以家庭成员的身份签署确认,直指做法未能达到声明书的目的,是有关计划的漏洞;投诉人明言不会与母亲同住涉事单位,正正违反“家有长者计划”的原意。
明知投诉人正申请公屋却无安排签声明书
另外,房屋署早已知悉投诉人的公屋申请,却无安排他签署声明书,直斥“做法令人费解”,强调绿置居申请人无权代表其家庭成员放弃公屋申请,促请房屋署有需要检讨现时签署声明书的安排,以确保声明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申诉专员赵慧贤向房屋署提出两大建议:
1. 因应本案揭示的漏洞,征询法律意见,以了解有关声明及已签署的买卖合约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2. 检讨现行未有安排家庭成员签署声明书的问题,以考虑改善相关行政程序,确保“家有长者计划声明书”及放弃公屋申请的声明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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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署:不可能与所有申请及其家庭成员会面
房屋署则反驳指,在征询法律意见后认为,投诉人及其母亲一同签署绿置居申请表,即使投诉人无签署任何附属声明书,有关规定仍然有效,强调在签署买卖协议时要求申请者签署声明书,仅“再次确认有关规定”。
房署续指,本案关键不在于投诉人有否签署声明书,而是有关签名是否属投诉人本人,故除非有公证人见证签署,或该署与所有申请者及其家庭成员会面,否则无法杜绝个案重次发生,惟居屋和绿置居申请合共多达数十万宗,有关程序并不切实可行,亦会对申请人构成不便,故只能就本案进一步调查和跟进。
不过,申诉署重申房署确有需要检讨签署声明书的行政程序,而且当投诉人再三向房屋署表示未有参与“绿置居”申请时,显示申请及签署买卖合约的过程中可能涉及不实的声明内容,房署却没有进一步深究事件,做法未及全面和稳当。经仔细考虑房屋署的回应后,申诉专员赵慧贤裁定投诉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