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屋瞒拥尖沙咀弥敦道住宅物业 判监14日缓刑1年 兼罚$2000
撰文: 劳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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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今日(4日)表示,一名公屋申请人去年三月申报无拥有物业,但经调查揭发,他拥有位于九龙尖沙咀弥敦道一个住宅物业。该名申请人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房屋条例》被检控及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今日判处被告监禁14日(缓刑12个月)及罚款二千元。
房屋署表示,一名公屋申请人于去年三月的审核会面时,申报他无拥有物业,但其后经调查揭发,该公屋申请人案发时拥有位于九龙尖沙咀弥敦道一个住宅物业。
该名申请人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条而被检控,并于较早前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虑到案情严重,并不适合单以罚款方式处理。在参阅感化官的报告后,法庭今日判处被告监禁14日(缓刑12个月)及罚款二千元。
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请人如因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条,即在申请公屋租契时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员会作出虚假陈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相关的公屋申请会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单位亦会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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