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葵涌邨公屋户瞒报无物业 富户资产逾250万 判监缓刑兼罚款
房屋署今(30日)表示,有两名涉及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及忽略提供申报表指明详情个案的葵涌邨公屋居民,被法庭判处缓刑监禁,两人均涉瞒报未拥有物业,其中一人的资产净值更超逾限额,分别被判囚七天及14日(缓刑12月),另分别罚款5000元及8000元。
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户,必须如实申报入息及资产,否则有可能触犯《房屋条例》。
在第一宗个案中,一名居住于葵涌邨的公屋居民于2018年5月申请转换户主及批出新租约时,申报他并无拥有物业。其后经调查揭发,该公屋居民案发时拥有位于元朗又新街一个住宅物业,并不符合申请批出新租约的资格。
该名公屋居民因就申请批出公屋新租约一事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条而被检控,今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虑到单靠罚款未能反映案情严重,判处被告监禁七日(缓刑12个月)及罚款5000元。
富户持有物业净值250万超出资产限额
在第二宗个案中,另一名居住于葵涌邨的公屋居民,原须于2021年4月1日起缴交倍半租金,即俗称“公屋富户”。他在2021年4月因家庭入息下降申请缴付原有租金时,申报他并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以及其家庭总资产净值不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100倍,即245万元。
其后,调查结果显示他持有西贡井头一个住宅物业的50%业权,其资产净值为250万元,超逾有关资产限额。他因忽略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违反《房屋条例》第27(a)条,被房屋署作出两项检控。被告今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两项罪名均成立。裁判官同样认为单靠罚款未能反映案情严重,判处被告监禁共14日(缓刑12月)及罚款共8000元。
房屋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请人,如因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条,即在申请公屋租契时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员会作出虚假陈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相关的公屋申请会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单位亦会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
发言人亦表示,作为厘定租金以及审核续住公屋资格的基础,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因此,在向香港房屋委员会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时,住户应先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因忽略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第27(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们现居的公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