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拍摄警司妻和指骂为“水炮车” 男子被控游荡 官裁表证不成立
警司陈志昌的妻子因放狗问题而与一名男子有积怨,于去年6月归家途中,疑在附近的天桥遭该男子以手机拍摄及被指骂为“水炮车”。她报警后尾随对方经商场到港铁站,期间对方一直未有停止拍摄及大叫,最后该男子乘搭港铁离开。该男子事后被控一项游荡导致他人担心罪,审讯今(29日)在观塘法院续。控方在陈妻作供后,要求修订控罪案发地点,由原本的涉案商场改为天桥。惟裁判官屈丽雯认为原本的控罪是针对商场内的行为,控方要求修放控罪地点,是直接改变指控,对被告造成不公,因此拒绝。屈官又指控方证据薄弱,陈妻的证供未能支持控罪元素,终裁定表面证供不成立。
被告欧阳梓峰,28岁,否认于2021年6月17日,在将军澳康城路康城商场,在上述公众地方游荡,导致女子林家雯合理地担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证人指被告突拍摄她 曾喊“水炮车”、“佢系陈志昌嘅老婆”
证人林家雯供称,她早在事发前已认识被告,因为对方经常滋扰林及其家人。她于2021年6月17日早上回家途中,行至连接康城商场的天桥中间时,被告迎面行过来,突然举起手机拍摄并称:“点啊,水炮车?你想点啊,水炮车?”基于以往遭滋扰的经历,林遂依警方早前建议立即报警,被告则在一旁继续拍摄并谓:“你报啦,我喺度等,我唔走!”惟在林尝试致电丈夫不果后,被告便往商场方向离开。
林为了能向警方准确报告被告的位置,决定尾随被告至港铁站,历时大约5分钟。而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不断以手机拍摄林,并大叫:“水炮车”、“佢系陈志昌嘅老婆,大家认住佢!”林再指,两人到达港铁站后,她停下来接听警方电话,但被告仍在其身边滋扰,直至电话收线,被告才入闸离开。林自言担心自身安危,未有再跟随被告入闸。
未有律师代表的被告,亲身盘问林。而林在盘问下指,她夫妇二人过去曾遭被告及其家人滋扰共8次。首次发生在2019年3月25日,林丈夫及被告母亲分别带自己狗只到狗公园散步,期间林的狗只遭对方的狗只咬伤,惟被告母亲未有道歉便离开。至同年5月类似的事件再度发生,被告的狗只咬伤了林的狗,更咬伤了林丈夫,之后其丈夫连续三个月都要到医院洗伤口。林指,当时被告母亲明知已报警处理,在未有留下任何资料的情况下便离开现场,最后此事亦有转交自法庭处理,被告母亲亦被裁定罪成。
证人称不知“水炮车”的确实意思 估计与其丈夫是警察有关
至于案发当日之事,林同意在商场时是她跟著被告,但强调到地铁站时已站在原地。林指当时被告随时可以入闸离开,却选择围绕她身边作出滋扰,因此她认为“佢就系跟住我”。
被告随后在庭上读出,林就两人过去某次纷争所录取的口供,提及被告在该次事件涉向林大叫:“我知道你老公系水炮车,我会每日嚟招呼你!”,而被告在该次事件中最后并未有遭起诉。林对此自言不知道被告所指“水炮车”的确实意思,但她估计被告因为知道其丈夫是警察,“佢觉得呢三个字能够羞辱我,觉得警察身份可以引起其他人嘅反感”,她因而认为这是一个羞辱的词语,但不知明确所指对象是谁。
盘问期间,屈官一度打断被告,质疑其提出的问题与案件有何关连。被告表示,林曾在Facebook发文指控他的狗咬到林丈夫,原因是被告家人没有为狗只戴狗带。但事实上,最后是林丈夫因当日没有为狗只戴狗带而在法庭被定罪。此外,林指称发生在2019年3月的狗咬狗事件,林的丈夫一度报警处理,最后却主动销案。被告自言他才是一直被滋扰的人,直指林不断讲大话,被告称:“系一个公共空间诬蔑都唔算系滋扰咩?”被告另自言不明白,为何同为跟踪的行为,“点解佢(林)做就得,我做就俾人拉?”
裁判官指控方中段陈词才改变指控 对被告造成不公 证据亦薄弱
林作供完毕后,控方向法庭申请将控罪地点,由商场修正为连接商场的天桥,被告表示反对。屈官听到双方陈词后,指原本的控罪无疑是针对商场内的行为,双方对证人的盘问、争议点均是在商场,天桥上发生的事情仅属前因。但控方如今因林的证供突然要求修订控罪,目的非更正技术错误,须更正的亦非无关痛痒之事,而是欲直接改变指控,这并非法庭重新传召证人的原因,故不批准控方申请。
屈官续指,涉案行为能否构成游荡在于被告有否在案发地点徘徊、逗留,惟林的证供并不支持这一点,林在庭上亦承认当日在商场内是林跟随被告,以便向警方报告对方的位置。屈官直指控方在中段陈词阶段突改变指控的做法对被告造成不公,虽然被告当日在天桥上可能有不当行为,但控方证据薄弱,终裁定表面证供不成立,被告当庭释放。
被告在庭外表示,他与其家人过去多次被林滋扰,反而遭对方“贼喊捉贼”,故非常希望在庭上证明林一直以来都在说谎,惟本案最后表面证供不成立,裁判官未有机会在裁决时对林的诚信作出裁断,自言感到有点遗憾。
案件编号:KTCC200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