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女生涉校内二号桥暴动 上诉被拒 上诉庭指原审结论无可批评
2019年11月反修例运动期间,示威者与警员在中文大学二号桥爆发冲突,多人被捕。其中一名中大女生被裁定暴动和违禁蒙面法罪成,判监3年9个月。她就定罪提上诉,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早前拒批出上诉许可。彭官并于今(29日)颁判辞,解释理据,指原审法官已就裁决提供清楚的理由,其结论无可批评。彭官续指,原审法官可把他的思路解释得更详细,但彭官强调写判词不是参加征文比赛,不讲求完美。
上诉人邓希雯,被控于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学二号桥及环回东路一带参与暴动,以及在非法集结中使用属蒙面物品的眼罩和防毒面罩。
指原审法官可更详细解释其思路 但写判词非参加征文比赛 不讲求完美
上诉方提及多项理据,包括原审法官一方面接纳邓留在现场超过13分钟,但另一方面全盘否定了邓停留的原因。上诉方认为,原审法官对辩方的说法有选择性,只接纳对邓不利的证供,同时排斥对她有利的解释,但欠缺分析和没有提供足够的理由。
惟彭官指,邓承认选择留在暴动现场,如非属实不会胡乱承认,原审法官没有理由要排斥。而原审法官认为邓的解释不可信,其理由并非上诉方所指的那么单薄。如二号桥的冲突已进入第二天,邓不可能不知道形势的敏感。此外,邓除了一身黑色打扮,还被发现满身装备。她甚至承认,防毒面罩已挂到颈上。彭官指,原审法官可把他的思路解释得更详细。惟彭官强调,写判词不是参加征文比赛,不讲求完美。彭官认为,原审法官提供清楚的理由,其结论无可批评。
上诉庭法官指使用蒙面物品的中大女生 身处非法集结已经足够定罪
上诉人又指,就《禁止蒙面规例》中所指的“身处非法集结”,“身处”须被诠释为“参与”。若暴动罪的上诉理据成立,邓只是身处非法集结,而非参与,其违禁蒙面法罪亦会被推翻。
惟彭官不同意上诉方的诠释,指除非完全出于偶然,否则身处非法集结已经足够定罪,而申请人只为寻求“临场感”而刻意留在现场,亦应罪成。彭官并指,已否认上诉方就暴动的上诉理据,《禁止蒙面规例》的正确诠释也不是要处理的议题。
案件编号:CACC16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