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非长者公屋申请人认为制度不公 要求司法覆核
2名分别轮候公屋6 年至7 年的非长者单身公屋申请人,认为房屋委员会于2015年2月实行修订的“非长者单身申请人士”申请公屋计分制,令他们延长轮候时间,更指在新计分制度下,若公屋申请人18岁提交申请,要等32.5年,即要等至50岁,才能获编配离岛区的公屋,他们觉有关政策未有顾及申请人对住屋的需求,违反《基本法》中社会福利权及人权法,今在高等法院要求法庭推翻上诉修订。
2名申请人分别是:任职保安员的蔡经峰(48岁)及清洁工人梁子强(50 岁)。蔡于2010年申请公屋,至今已轮候了6年;梁则于2009年申请,至今已轮候了7年。梁于庭外表示,他月入8,000元,以前居于㓥房,但因近年租金太贵,半年前开始已露宿街头;另一名申请者蔡经峰则因要开工,今日没有到法庭。
新计分制至45岁才获大幅加分
2014 年10 月,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公布修订“非长者单身申请人士”申请公屋计分制的建议,45 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获一次过加60 分,以及增加年龄分数,18 岁提交申请者0 分,19 岁申请者由3 分加至9分,每增1 岁再加9 分。新计分制2015年2 月1 日实施,适用于新、旧申请人,会以较高分者为准。
申请人指,房委会有责任为低收入家庭,及未能负担租住私楼的巿民,提供公共出租房屋,而案中两人都乎合申请公屋资格,但房委会在2015年2月实行的修订非长者单身人的计分制下,只同比龄划分获编配公屋次序,而非按申请人的住屋需要。根据房委会修订的计算方法,公屋申请人要取得以下分数才获编配公屋:
公屋地区 申请人分数
巿区 443分
扩展巿区 440分
新界 439分
离岛 435分
申请人认为新制有违宪之嫌
申请人指,若公屋申请人18岁提交申请,要等到32.5年后才能获编配离岛区的公屋,并限制了49岁以下申请人获编配公屋的机会,违反《基本法》第36条列明“香港居民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剥削2名申请者获配公屋的权利。
但代表房委会的一方指,有关修订于2014年10月公布,申请一方延至2015年9月才入禀,已逾时申请。另外根据《基本法》,巿民有权“申请”公共福利,但没有权“获取”公共福利,成功获编配公屋与否,最终视乎供应和需求,以及计分制度,订立修订非长者单身人士公屋计分制目的为加快轮候公屋时间,而有关修订根本没有违宪。
房委会指44%单身非长者身请人为学生
房委会一方进一步解释,在1985年以前单身人士根本不得申请公共房屋,但1985年发现单身人士申请公屋的需求大增,于是批准单身申请者,其后为防止年轻人滥用公屋资源,房委会于2005年首次实行非长者单身人士的配额及计分制。根据房委会于2012年调查,有67%的非长者的单身申请者年龄在35岁以下,其中44%在身任学生时申请,部份拥有中学以上更高的学历,他们其实和家人同住,依赖家人的经济援助;2014年10月公布的修订只是将制度更有系统。案件下午继续。
案件编号:HCAL19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