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金山杀妻女案 称一早出门未有放毒气瑜伽球上车 提上诉被驳回
中文大学医学院副教授许金山涉以注满一氧化碳的瑜伽波杀害妻女,被判囚终身。许不服裁决,提出上诉,并称当日一早已出门,不可能是他将瑜伽波放上车,认原审法官引导陪审团时,排除了许妻或次女放波上车的可能性,做法不妥。上诉庭今(7日)下判辞,认为原审官已向陪审团解释,须确定瑜伽球由许放入才定罪,认为定罪并无不当,驳回许的上诉。
上诉人许金山, 被陪审团裁定2项谋杀罪,指他于2015年5月22日,以注满一氧化碳的瑜伽波谋杀妻子黄秀芬(47岁)及次女许俪玲(16岁),被判终身监禁。
上诉庭认为事件非意外
惟上诉庭法官指,两名死者的死因很清楚,审讯时的争议点在于谁把瑜伽波放上她们所乘坐的Mini Cooper,然后让瑜伽波内的一氧化碳释放。上诉庭法官认为,她们死于意外的可能性不大。涉案注满一氧化碳的瑜伽波是由许带返家,他声称是要来灭鼠,但最终瑜伽波在车上出现,内里的有毒气体杀死了两人。
原审官有提须肯定是许把球放上车
原审法官在作出引导时,有让陪审团考虑两名死者是否死于意外,包括提及次女可能想灭虫而把瑜伽波放在车上,意外杀死她和母亲,法官并著陪审团须肯定是否许把瑜伽波放在车上,并让瑜伽球内的一氧化碳释放出来。若未能肯定此事,控方案情便未能成立。
此外,许的律师亦有就原审法官引导陪审团、总结辩方案情等作多项投诉,均被上诉庭驳回,如律师指原审法官错误指控辩双方有相同的举证标准和责任,但上诉庭指这说法未有不妥,亦清楚表明,若辩方说法是真,或可能是真,便需裁定许罪名不成立。
原审官有仔细处理各项议题
至于律师指原审法官总结案情欠公允和准确,如错误指出许在妻子死后,在财政方面的得益。上诉庭却认为,原审法官已表明,案中未有证据显示许为金钱利益去夺取妻子性命,认为原审法官已仔细和严谨地处理审讯中的各项议题。认为许得到公平审讯,亦有说服力的证据支持其定罪,因此驳回其上诉。
案件编号:CACC309/2018
许金山案被揭发的经过。(详看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