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云主持志云饭局收额外报酬案 终极裁决胜诉
商业电台首席智囊陈志云,于2009年在无线电视任业务总经理时,在奥海城商场的除夕倒数活动中,加入了他的皇牌节目“志云饭局”,他与助手丛培昆并收取主办单位所给的 11,200 元酬劳,最后被裁定串谋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两人早前到终审法院提出终极上诉,指他们的行为只是典型“秘捞”,陈无刻意隐瞒无线,故亦无违反防贪条例,终院将于今早下裁决,陈志云、丛培昆胜诉,获撤销串谋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只证明收受利益未足以证明有贪污行为
终审法院法官霍兆刚指出,《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有关代理人的贪污交易的条文,并非只称代理人收受了任何利益或报酬,便属违法,若要指控成立,除了要证明代理人收取该利益外,亦须证明,提供利益者是想以此利益达至一定目的,从而影响到主事人的利益。
法官李义指出,陈志云在倒数节目里加插“志云饭局”,不但未有对无线做成损失,反而有利无线,因为加插环节能刺激收视,故不接受上诉庭指陈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这说法不但得霍兆刚和议,法官司徒敬和华学佳亦赞同。
而另一法官邓国桢,虽然并不认同另四名法官的看法,但他认为陈志云真心相信无线是容许他收受那些款项,故认为他在本案上有合理辩解。故5位终审法院法官一致裁定被告应上诉得直,定罪撤销。
王喜得知陈志云得值 雀跃大呼“7年啦!”
陈志云的商台老板何骥今亦到庭支持,陈笑说:“佢好支持我,我好多谢佢”;王喜对于好友上诉得直表现雀跃,连呼三声“7年啦!”,又坦言自己非常开心:“我谂今日9成香港人都好开心”,但没有透露下一步会怎样和陈志云庆祝。
上诉人陈志云(57岁)及丛培昆(33岁)今早均有到庭,二人各被裁定一项串谋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陈被判罚款84,000元,丛则被判罚款28,000元。二人只就其定罪提出上诉。
陈志云曾两度被判无罪
案件于2011年9月在区域法院首次聆讯,当时的原审法官裁定二人表证不成立,无罪释放。惟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诉并得直,案件发还给原审法官再作决定,惟原审法官继续判两人无罪。律政司再提出上诉,上诉庭在2015年再裁定律政司胜诉,并下令原审法官须裁定二人有罪。原审法官才于同年12月把二人定罪,但认为二人仅“技术性犯法”,故只罚二人交出该次活动中各所收取的款项作为惩罚。
两人去年决定上诉,案件上月在终院审理,并指陈当时除了是无线的总经理外,亦有其艺人身份,他于2009年12月31日在倒数活动中主持“志云饭局”,是以其艺人身份工作,并以这身份赚取报酬,并非贪污,而控方亦未能证明其犯罪意图,他的行为,亦未有对无线业务做成影响,他更从没有刻意隐瞒,故认为他们并未有违反《防止贿赂条例》。
案件编号:FACC 11,1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