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犯危害国安罪行禁当社工 7.22生效 与干犯性罪行同等级

撰文: 陈栢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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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附表2修订今日(20日)刊宪,被裁定干犯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士不能担任、或不能继续担任注册社工,除非得到所有社工注册局委员同意,相关修订将于本年7月22日生效。

政府早前的文件指出,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纳入《社工注册条例》附表2的罪行当中,包括《香港国安法》下的四项罪行,即“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刑事罪行条例》下的“叛逆”及“煽动”罪行。

局方当时指,如果容许被裁定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士,履行社工职务,受助者的利益便不获保障,令社工专业的诚信受质疑及专业形象受损,因此须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纳入相关条例的附表2,以彰显有关罪行的严重性。

《社工注册条例》附表2中,列明“令某人不能担任或不能继续担任注册社会工作者的罪行”,现时在附表列载包括性罪行、侵害人身及儿童罪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