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码头表演歌舞违限聚令 上诉被驳回 高院指定罪有证据支持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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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江西的跳唱大妈被指于前年4月无视限聚令,在中环码头表演歌舞。她被裁定1项组织受禁群组聚集罪成,遭罚款4500元。她不服定罪提上诉,高等法院法官今(6日)颁判辞,指上诉人未能提出有效的上诉理由,审视案中证据后,认为原审裁判官的裁决有充份的证据支持,因此驳回上诉。

上诉人欧丽花,被裁定于2020年4月17日在中环9号码头的公众地方外组织受禁群众聚集,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

原审裁判官裁定,上诉人、另一女子和三名男观众在涉案时间,各人距离不足1.5米,情况持续15分钟。对于上诉人声称,当时只是想与唱歌班的同学“唱下歌仔”,原审裁判官不接纳其说法,裁定她曾安排及准备涉案的受禁聚会。

上诉人强调自己是守法的好市民

未有律师代表的上诉人,在书面陈词指自己是守法的好市民,没有违法,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以及作供女警曾多次问她的乡下昰哪里,是歧视她。

法官则在判辞指,从原审裁判官信纳的证据,尤其是上诉人和另一女子把无线咪、咪箱和三脚架带到摩天轮一带放置,也在唱歌跳舞的位置摆放胶椅。法官认为,原审裁判官裁定上诉人组织受禁聚集,有充份证据支持。

法官指,上诉人未能提出有效的上诉理由,并指审视案中证据后,认为原审裁判官的裁决无误,因此驳回上诉。

案件编号:HCMA32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