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大妈码头表演歌舞 官称非唱下歌仔 组织群众聚集罪成判罚款

撰文: 吕乐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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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内地“大妈”今年四月无视限聚令在中环9号公众码头表演歌舞,同被控一项组织受禁群组聚集罪。其中一名被告否认控罪,案件早前审结,今日(30日)在东区法院被判罪成。裁判官指,为警方作供的女警清晰可靠,反观被告的证供前后矛盾,不可信亦不可靠,认为她有意图组织公众表演,故判她入罪并罚款4500元。

女被告欧丽花(38岁),被控于今年4月17日在中环9号码头的公众地方外组织受禁群众聚集,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

指被告有意图组织公众表演

暂委裁判官何慧娴裁决时指,为控方作证的女警证供清晰可靠,反观被告的证供不可信亦不可靠,例如被告声称自己一直有留意附近的人群,但其后又改称不记得有多少人协助她搬运乐器,可见她证供自相矛盾。何官称,不接纳被告只是在“唱下歌仔”,而是有意图地组织公众表演,故裁定她罪成。

求情称正失业失婚兼有两女

被告求情时指,她曾任职地产和保险业,现正处于失业和失婚阶段,加上需要抚养一对6岁和9岁的儿女,经济陷入困难,原本希望法庭还她一个公道,现祈法庭轻判。最终何官陪他罚款4500元。

案件编号:ESS 1088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