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中辅警”杨逸朗立会纵火罪成 同案被告称担心言论收紧才犯案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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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于前年年底就“网络23条”进行二读时,示威区外突发生垃圾桶爆炸,事后两名青年被捕遭控以串谋纵火罪,其中“占中辅警”兼树仁大学学生会前会长杨逸朗,他今(2日)于区域法院被裁定罪成;而另一厨艺课程学生,早前已认罪。
两人律师求情指,两人均关注“网络23条”的立法事宜,担心条例影响言论自由及二次创作。认罪被告的律师更指,当时的青年认为“收紧自由,要做啲嘢”才作出犯事行为。
法官将案件押后至3月22日判刑,并为首被告索取劳教中心报告,但王官明言不代表会判他入劳教中心,仍有机会入狱,两被告期间须还押。

两名被告:树仁大学学生杨逸朗(左)被裁定串谋纵火罪成,厨艺课程学生叶卓贤(右)则早前已承认串谋纵火。(资料图片)

首被告叶卓贤(20岁)及次被告杨逸朗(22岁),被控于2015年12月9日串谋他人用火损坏立法会外示威区一个垃圾桶。

辩方求情时指,没案底的首被告叶卓贤案发时只得19岁,下星期会过21岁生日,中学毕业后投考救生员,已考获两个奖章,本打算到台湾升学,惟因保释期间未能赴台考试而告吹,现正修读厨艺课程。

年青人认为“收紧自由,要做啲嘢”

辩方指,叶一直是“电脑迷”,关注“网络23条”的立法事宜,他亦担心条例会影响自由及二次创作,故当晚到场声援,现场气氛一直平静,惟晚上有人在通讯程式telegram 分享国外的激进示威片段,情绪开始变得激动,部份人亦想提升事件,令公众关注。

辩方指当时年青人认为“收紧自由,要做啲嘢”,以维护社会言论自由,并到公厕讨论,之后便有黑衣人上前接触叶,叶并不认识黑衣人,但被分配工作,要与另一人烧垃圾桶,而他亦听从指示。叶当天在群众压力下犯案,事后极之后悔,可幸事件没有造成伤害。

首被告叶卓贤称在群众压力下犯案。(资料图片)

犯事出自良心及担心言论自由

辩方又呈上多封由家人、亲友及首被告老师所写的求情信,而叶在亲撰的求情信指自己少不更事,犯下严重过错,眼见母亲每天以泪洗面,他自责未有尽儿子的责任。辩方强调被告当天非发泄情绪,而是出自良心及担心言论自由,王官闻言反问“要犯法表达?”,辩方则承认叶有错,并希望索取社会服务令、感化报告及劳教中心报名。

现为中大办公室助理的次被告杨逸朗毕业于树仁大学历史系,父亲早逝,他与教会关系密切,曾任辅警,服务社会,并呈上由教会、家人及师长所写的17封求情信。

暂委法官王诗丽在次被告杨杨逸朗的裁决时指,杨的律师质疑控方证人林国伦有可能认错人,其证供存在疑点,林声称曾为杨购买火酒及纸张,但林习惯不会把朋友的名字储在手机,辩方质疑林可能认错杨的电话号码和声线,以为是杨叫他买火酒及纸张的人。惟王官认为这说法不可信,因为林及杨当晚多次通话,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都察觉不到声音有所不同,而两人已认识一段时间,若然真的认错,林只需与对方确认便会识破,故不接纳辩方的说法。

官指证人多次与被告接触 不可能认错

王官又指,林供称杨当天叫他帮手买消毒药水及《华尔街日报》,之后林与一名蓝衣人在公厕交收。辩方又质疑林错认蓝衣人是杨。但王官指,林在2015年已认识杨,之后二人每周见面一至两次,王官认为林是有能力认出杨是该蓝衣男子。

王官又指,杨如非串谋纵火,不会着林买报纸及消毒酒精,而杨将上述物品放入垃圾桶后,之后便有男子行近垃圾桶,并拿出铁罐及放火枪,之后便见垃圾桶有火光,并有物品从垃圾桶内喷出。王官认为两名男子的出现非偶然,而是杨与其他人串谋,先由次被告在垃圾桶放入报纸及酒精,再由其他人点火,他们是协议下各施其职,在垃圾桶纵火,而杨在知情下参与,是有意图作出的,故裁定罪成。

案件编号:DCCC 63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