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护署督察接收流浪狗 改文件指交狗市民不愿出庭 认欺诈判社服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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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护署一名二级农林督察,涉嫌在处理4宗流浪狗个案时,修改文件误导上司指把狗只带到中心的市民不愿出庭,并建议不作起诉,早前被廉署拘控。督察早前承认8项欺骗罪,案件今(8日)在九龙城法院判刑,辩方指案件不涉贪污,裁判官黄雅茵考虑被告坦白认罪,并已深切悔改,判他160小时社会服务令。

涉及4只交到中心的流浪狗

被告李启廸,48岁,他承认8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指他于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在九龙动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流浪狗及相关刑事调查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即使用4份“市民交来流浪动物纪录”(动物表格),及4份检控表格时,讹称4名市民把4只流浪狗交到署方时,表示不愿意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供指证狗主。

案情指,被告自2013年在渔护署出任二级农林督察,驻守九龙动物管理中心,他的职责包括管理流浪狗,及相关刑事调查,亦会考虑检控狗只的畜养人。

扫描文件再以复制及贴上方式作更改

在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4名市民在拾获流浪狗后,交到被告工作的中心,并填写“市民交来流浪动物纪录”,4人均表示愿意就检控狗只畜养人时出庭作供,惟被告却把文扫描后,透过复制及贴上方式,改成4人均不愿意出庭作证,并将已修改的纪录,连同含虚假陈述的检控表格,交给上司,上司最后未有就该4案作出检控。

根据《狂犬病条例》,如狗只没有以带牵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而出现于公众地方,狗只畜养人即属犯罪(该罪行)。

案件编号:KCCC 349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