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家争产案 霍震寰和霍丽娜到旁听 均称望和解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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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全国政协副主席霍英东的遗产案,案件今(12日)在高等法院续审。长房女儿霍丽娜一方续陈词,指胞兄霍震寰是当时唯一知道,家族公司可以回购南沙发展项目的部份权益。惟他于2011年才首次向家族成员披露回购权一事,并告知回购限期已过。此外,属不同阵营的霍震寰和霍丽娜今分别被问及是否想和解时,均称望达成和解。

本案原告为长房的三子霍震宇、长女霍丽萍和次女霍丽娜。被告一方则为长房的长子霍震霆、次子霍震寰、另外两房成员,以及相关的家族公司,包括霍兴业堂置业有限公司、有荣有限公司及霍英东基金有限公司等。

有荣于1997年,把涉及南沙发展项目权益的1股股份,以1元转至霍英东基金有限公司。而有荣可于2007年6月30日或之前,回购该1股。原告一方现要求,有荣行使该回购权。

霍震寰庭外被问及和解一事,称:“我哋一直都希望和解”。(朱棨新摄)

霍震寰庭外称:“我哋一直都希望和解”

案件于中午休庭时,霍丽娜被问及是否想和解,她谓:“梗系想啦。”而霍震寰稍后离开法庭时,亦被问及和解一事,称:“我哋一直都希望和解”。

代表霍丽娜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今续陈词,指97年的股份转让非商业买卖,有荣把股份转让予霍英东基金有限公司,后者为南沙的发展项目提供资金,但非项目的投资者。而有荣行使该回购时,可取得该1股,同时亦需向霍英东基金清还贷款和利息。

余续指,霍震寰是当时唯一知道回购和相关条款的家族成员。而他作为公司董事,要作出全面的披露。

霍震寰的供词指 回购对父亲而言属无意义

余读出多个会议的纪录,当中提出霍震寰于2011月11月的家族公司会议中,才提及回购权一事。而在2011年12月19日的霍英东基金有限公司的周年会议,霍震寰称:“期限就过咗,就过咗,如果大家都同意…尊重当时既意愿,可以再揾律师研究。”

余指,霍震寰的说法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可能,而霍丽娜因其说法,才同意2012年的和解。

此外,余亦读出霍震寰的供词。霍震寰在供词指,若父亲霍英东有意行使回购权,会向家族成员透露,亦不会向前新华社香港分社副秘书长何铭思,提供逾35亿元,以发展南沙项目,此等显示回购对父亲而言,属无意义。惟霍丽娜一方不接纳相关说法。

而代表霍震宇的资深大状Clifford Smith陈词时,被法官问及,霍震寰是当时唯一知道回购权一事的人,同时亦是有荣和霍英东基金有限公司的董事,他披露会否损害后者的利益。Clifford Smith强调,霍震寰应作出披露,而有荣在事件中失去行使回股权的机会。

案件编号:HCA92、274、27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