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涉贪案】官:镜子、健身设施、浴室摆设和窗帘均属利益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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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长官曾荫权涉贪及渎职案进入第20天聆讯,高院法官陈庆伟今日(2月14日)正式引导陪审团,估计陪审团在本周四(2月16日)退庭商议,重点如下:
1. 法官提醒陪审团勿理会传媒报道的“官商勾结”,此字眼带有负面情绪,裁决应不涉个人情感、道德及伦理审判。
2. 案中关键的35万元存款,勿忽略曾荫权与李国宝的友好关系。
3. 陪审团应确立曾荫权过去无案底,是尽忠职守、勤力公务员。
4. 以60年代香港贪腐陋习,法官解释贿胳罪行的利益定义。
5. 法官指明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有五大原素,罪行与贪污贿络无关。

法官指镜子摆设或窗帘均属利益,惟陪审团须考虑这些得益是否涉利益冲突。(资料图片)

案件已进入尾声,曾荫权的家人多日来都到庭支持他,连在加拿大定居的三弟曾荫煊昨天匆匆到港,今日与二哥曾荫培、五弟曾荫荃、幼妹曾璟璇、两名侄儿曾庆衍、曾庆淳,一同到高院听审。

重点一:“官商勾结”带负面情绪 裁决不应涉个人情感

法官引导时已提醒陪审团必须根据庭上证供,在毫无合理疑点下,才可作出裁决;对于媒体就本案报道使用“官商勾结”,法官直指此四字带有负面情绪,与案件无关,陪审团处理曾荫权面对的三项控罪时,应撇除同情及同理心等个人情感,不应以道德及伦理作裁决,应基于庭上证供、环境证供、合理推论等,达成裁决。

重点二:关键的35万元存款 勿忽略曾荫权与李国宝的友好关系

就2010年7月16日在东亚银行中环总行发生35万元存款事件,法官强调陪审团不要猜测该35万元是贿款,控方只是欲证明该35万元是构成涉案深圳大宅的租金来源之一,但陪审团可根据事实如由上午9时20分李国宝提取款项时间、曾太在上午9时39分转帐7.3万元时间、曾太在银行签署转帐指示、在上午9时53分存入35万元现钞时间、确认签署收取该大额现金。

陪审团亦不要忽略辩方所指事实,包括曾太在7月16日前在签发一张20万元支票予李国宝、曾荫权和李国宝是好友、唐英年更指李国宝是曾荫权竞选特首时最大的支持者。此外法官亦着陪审团不要推论曾荫权和黄楚标在内地有秘密会议,因黄几乎每日往返内地和香港。

重点三:曾荫权无案底 勤力尽忠职守的公职人员

法官强调,曾荫权没有出庭自辩,这是他保持缄默的权力,反之他过去无犯事,根据他过去一生工作,对社会有贡献,处理金融风暴,是勤力尽忠职守的公职人员,更被前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视为“她在公职上的模范”,在法庭上证明曾荫培犯案的机会较低,陪审团应就曾荫权良好背景给予肯定。而曾荫权在2012年2月向传媒讲话,法官强调不代表曾荫权认罪,只是代表他在本案指控中承认一些事实,包括他熟识利益冲突制度、处事公私分明等。

重点四:法官以香港上世纪中贪腐陋习 解释贿胳罪行的利益定义

针对第一项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名,法官先界定利益是指深圳大宅的装修及整修费用,包括在证供上显示大宅的镜、厨房和浴室摆设、窗帘、健身设施、柜及聘请何周礼担任室内设计师服务,单位设计主意更由曾氏夫妇主导,曾太又带风水师到大宅视察作稍微改动,已是接受利益表现,但陪审团仍然考虑接受利益,是否和雄涛广播的申请广播牌照有关、有没有合理辩解、曾荫权是合真诚相信有交易无利益冲突无关等。法官更引用以往贪腐陋习,更以邮差和医院阿婶为例,即使他们无要求任何回报,巿民仍给5元贿款,已是接受利益。

重点五: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不涉贪污及贿赂成份

针对第二、三项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法官列举了五大原素,包括该公职人员执行公职的过程或在与其公职情况下,故意作出失当或不作出恰当的行为,而没有合理解释或理由,以及鉴于该公职人员的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偏离职责的性质和程度等,有关失当行为属严重而非微不足道。陪审团需要考虑,曾荫权是否蓄意隐瞒没有作出申报,而该控罪绝无贪污或贿赂成份。

案件编号:HCCC 48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