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9.22沙田冲突 三男女暴动罪成 官指站前排鼓励其他示威者

撰文: 朱棨新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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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市民于前年9月在沙田聚集,之后爆发激烈冲突。涉案2男1女早前分别否认暴动罪、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及阻差办公3罪受审,案件今(22日)在区域法院裁决。法官谢沈智慧指3人案发均站在示威者前排,与警方对峙,显示人多势众的实力,以鼓励其他示威者的行为,裁定3人暴动罪成。而其中一名男被告涉及的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脱,阻差办公罪成。案件押后至1月31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报告及求情。

法官裁决时指,第3被告黄溢霖的作供违反常理、自相矛盾,黄自辩时称当时因见到有人被小巴路牌拌倒,才上前搬走路牌。惟法官质疑黄当时最该做的便是关心跌倒的人,黄却对此视若无睹。且黄自言在搬完路牌后便离场,但警方赶至现场后,黄却仍在该地。最后,法官指黄身材健硕,有健身习惯,却自称当日有位婆婆不断推及叫他离开,才与示威者一同前往案发地点,说法难以置信。法官因而认为黄非诚实可靠的证人,拒绝接纳其供词。

指三名被告站在示威者前排,与警方对峙 显示人多势众的实力

至于首2名被告陈乐怡、周锦威的身份辨认,法官指两人身形及被捕时的衣物、装备均与涉案片中人完全吻合。虽然这些衣装均十分普通,惟两人在同一日、时段、地段,以相同的特征出现,可能性则是微乎其微,且同为同行男女更是没有可能。

法官续指,当时有示威者在现场将易燃物品倒在路障上,并呼叫“魔法师”纵火,明显已构成暴动。而3名被告当时均站在示威者前排,与警方对峙,显示人多势众的实力,以鼓励其他示威者的行为,因而认为他们不论参与意图及举止均昭然若揭,裁定他们暴动罪成。

官斥两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师扭曲证供 混淆视听

另仅针对周锦威的另外两控罪,法官指控方未能证明周有使用涉案物品作不法用途,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罪脱;至于阻差办公罪,法官则指将接纳涉案警员的证供及相关片段,裁定其罪成。

法官宣读判词时,多次斥首两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师扭曲证供、混淆视听。法官在散庭前更斥其:“法律原则错成咁”,质疑其:“点解唔撒回”,大律师自言对此看法有些不同。法官听罢怒斥:“咁你同终审法院讲啦!”,随即离开法庭。

被告依次为陈乐怡(24岁,销售市场主任)、周锦威(23岁,工程师)及黄溢霖(43岁,地产经理),被控于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运中心外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周另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及故意阻挠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员2罪,指他于同日同地管有铁锤、钳和螺丝刀,并阻挠高级督察58483执行职务。

案件编号:DCCC 22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