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网上宣传须申报开支 境外发布广告亦受条例规管
立法会选举将于周日(19日)举行,不少候选人把握最后阶段宣传。廉署廉洁选举事务统筹赵汝达提醒,如选举广告显示某些人或组织的姓名、名称、标志、图像包括合照,须事先获得对方的单一文件形式书面同意,在通讯程式的你问我答过程,不能被推断为同意用于宣告支持,亦不接纳口头同意做法。
由候选人及其代理人在网上发动宣传,即使只涉及电费及或上网费,亦要计入选举开支,“虽然数目好细,都是要计的。”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无论是在香港境内、境外发布的选举广告,都受条例规管。
【廉政公署.选举专题.选举广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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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获17宗投诉逾半涉吁投白票
廉政公署表示,截至12月9日,共收到17宗有关2021年立法会选举的投诉,主要涉及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占有11宗。另有投诉涉及在选举中贿赂选民或其他人等。
攻击候选人负面内容须真确
任何为了促使或阻碍候选人当选,而发布达到关键程度的虚假或误导的事实陈述,便会干犯选举条例第26条,属非法行为。如何分辨“事实陈述”及“个人观点”,赵汝达举例指,“事实陈述”包括对一个人的品格、资历、以往行为的陈述,如选举广告讹称具某些专业资历,发布者便属违法,“因此选举广告无论是为某些候选人宣传而促使当选,或者掉返转,作出负面宣传去阻碍其他候选人当选,内容都必须是真的,不可以讲假。”
选举广告显示获支持 须先获对方书面同意
另外,选举广告不能假称获得支持,如选举广告显示某些人或组织的姓名、名称、标志、图像包括合照,而刊登形式是意味着、或相当可能导致选民相信已获得提及对象的支持,必须在发布有𫔰广告之前,事先获取有关人士或组织的书而同意,否则便会触犯选举条例第27条。
他提醒“口头同意不足以符合法例要求”,而且有法庭案例已明确指出,该些同意书须是同一份、单一文件上清楚表达,同意候选人将名称、标志、图像等刊登在选举广告,不可以由多份文件组合而成,或者由一连串的通讯或者讯息所推断出来的,“例如你用WhatsApp,你问一句、我答一句,一问一答加起来等于一个同意,是不行的。”选管会已提供同意书样本供采用。
如是在候选人广告下所表示的支持,例如“赞好”、留言、直播时弹出的支持内容,“是自发性去做这件事,而不是候选人去要求或者指示,就不需要得到他们的事先同意,因为都无可能。”不过要注意,如转发或修改上述内容,亦须根据法例要求,须获得书面同意书,“因为自发的控制不到,但再修改或转发,是候选人控制得到。”
一千元以上的匿名捐赠不能使用
选举广告会涉及选举开支,赵汝达强调“可大可小都是要申报”,包括设计、印刷费用、选举捐赠。当中,选举捐赠价值1,000 元以上,候选人须按条例要求,向捐赠者发出收据,列明捐赠人士或团体的名称及地址,故1,000元以上的匿名捐赠不能使用,如收到须转赠公共慈善机构。另外,选举条例第23(1)条列明,只有两类人可以招致选举开支,即侯选人本人及由他书面授权的选举开支代理人。他特别提醒支持者无获授权,是不能自资为候选人制作发布宣传品。
境内外发布网上广告都受条例规管
随时代变迁,条例修订后引入豁免条文第23(1A)条,赵汝达举例,普通网民在网上转载及分享候选人广告,只涉及电费及或上网费,是不用事先获得授权,除非含有设计及制作费用;如是由授权的助选人员转载,候选人亦要将相关电费及或上网费计入选举开支,“虽然数目好细,都是要计的。”有关网上广告的发布,是香港境内、境外发生,都受选举条例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