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新例禁吁投白票 廉署︰会检视民调有无“暗示”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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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通过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后的首届立法会选举将于本月19日举行,新增的两条罪行分别禁止呼吁不投票或投无效票及故意妨碍阻止他人投票。
廉署廉洁选举事务统筹赵汝达接受《香港01》专访时指出,已特别加强人手监测,必定果断执法。就新条文涵盖的“公开活动”及通讯形式,他指会按整体情况介定,有需要会寻求律政司意见去定义。另外,民意调查提供“不投票”选项会否有违法嫌疑,他指会按新条例的准则检视,包括活动内容、目标对象、什么情况下进行、过程中有无“暗示”、“真实深层意思”、如何去公布等,都是考虑因素,不能一概而论,何谓合理辩解须交由法庭处理。

【廉政公署.选举专题.新法例篇】

接获12宗选举投诉 75%涉举报煽惑不投票

廉署廉洁选举事务统筹赵汝达表示,廉署设有条24小时举报热线,今次已经特别加强人手监测,如发现有违法内容、文宣,必定果断执法。被问到有无主动针对哪些网上平台监测,赵汝达以涉及执法详情不便透露,仅指署方一向调查案件来源主要是市民举报,部份由部门转介及署方会收集情报。截至11月30日,廉署共接获12宗有关今届立法会换届选举的投诉,当中9宗涉及公开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废票有关的投诉,部分涉及在社交媒体公开宣传相关讯息。

新条例所定义“公开活动”是指不论是否公众地方,及描述多种通讯形式。赵汝达指出,条文无提及的例子不代表不受规管,须实际看具体情况,“好多人提到几多人的通讯先叫公开活动呢?同一个朋友、同三个朋友、四个朋友,几多个先算呢?都要看返整体情况,有几多个人、点样形式的通讯、涉及什么人呢,用不到简单的陈述去话这个是否公开活动、是否违法行为,因为一定要看具体情况,所以有需要我们都会寻求律政司意见去定义。”

会检视民调过程有无涉“暗示”及深层意思

就不同的民意研究团体进行问卷调查时,向受访者提供“不投票”选项。赵汝达说:“民调本身不是新事物,但条法例是新的,所以好难将过往同现在相比,因为以前无这条法例。”在新条例下,进行选举民调会否违法,会按条文的准则检视具体情况,包括活动内容、目标对象、什么情况下进行活动,“民调都好可以有好多种形式去做,好多种要考虑的因素。”

发问方式是否都要检视呢?他强调,“发问方式只是其中一种,如何去公布、所有每一种情况都要考虑一下,所以我们就好难讲,民调是否犯法。”民调中不提供“不投票”、“投白票”、“投无效票”的选项,是否就可以避免犯禁?他认为“又不能这就样简单一个界定”,须检视过程中有无“明示”或“暗示”,他强调说:“是否有煽惑行为呢,要整体来看,除了要看表面意思,还要看真实深层意思是什么。”展开调查后会征询律政司意见。

学术研究用途是否合理辩解由法庭考虑

对于有学者指出民调提供全面选项是具学术研究用途,赵汝达重申一切会依据法例,“会否里面有些元素、那些做法,会否触犯该条法例,至于你话(学术目的)是否属合理辩解呢?因为条例是容许有合理辩解,但无讲怎样才为之合法辩解,这个要交法庭去考虑。”

对于未有先例亦未有明确指引会否影响学术工作,赵汝达指廉署是执法部门,是看行为有无违法,“那些机构要自己作一些考虑,最紧要是他们要熟悉法例,所以为何我们好重点去讲有条新法例,去做好宣传教育,始终是新法例。”他重申两条新法例的精神,“说到底都是防止破坏选举同操纵选举的行为,并非话我们去限制言论自由、学术自由。”

廉署表示,已为新增界别分组的团体、政党、智库、商会、地区组织等举办约150场介绍法例讲座,举办了54场“地区快闪宣传活动”,并主动接触长者中心等。另为所有立法会候选人举办网上简介会,及派发廉署编制的《廉洁立法会选举资料册》。另外,廉署为约三万名票站人员举办50场讲座,提醒投票和点票程序可能涉及的贪污风险。

两条新增罪行,第14(1A)条列明,任何人故意作妨碍或阻止另一人在选举中投票;或令另一人妨碍或阻止第三者在选举中投票,即属舞弊行为,定罪最高可判囚七年及罚款50万元。第27A条列明,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即属非法行为,定罪最高可判囚三年及罚款20万元。

第27A条的公开活动定义,是指不论是否在公众地方,向公众作出任何形式的通讯,包括讲话、书写、印刷、展示通告、广播、于屏幕放映及播放纪录带或其他经记录的材料;以及可由公众观察到的行径,如动作、姿势及手势及穿戴或展示衣服、标志、旗帜、标记及徽章;以及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