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囚人士不满联系受限求覆核 官指囚犯不享完全通讯自由 裁败诉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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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囚人士不满致电予非家人联系受限,指有关《工作守则》越权,并侵犯《基本法》所保障的通讯自由,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听取陈词后,今(26日)颁发判辞,并重申囚犯不享完全通讯自由,裁定申请人败诉,并认为相关的《工作守则》合理及没有违宪。
申请人蔡全新,答辩人为惩教署及赤柱监狱首长。
协助蔡的香港社区组织协会干事蔡耀昌指裁决感到失望,并指社区组织协会将会咨询法律意见,以及和蔡联络,再决定是否上诉。
蔡在申请覆核时称,相关《工作守则》侵犯《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所保障的通讯自由和私隠权。他亦提及外国囚犯使用电话的情况。
外国情况对处理本案无帮助
法官在判辞指,不同地区的惩教制度各有不同,认为外国的情况对处理本案并无帮助。法官亦强调,蔡指相关《工作守则》对全面禁止囚犯使用电话,说法并不正确。若囚犯有真正需要,可因体恤的理由而打电话,故认为相关《工作守则》是合理。
囚犯不享完全通讯自由
此外,蔡指《监狱条例》未有对囚犯使用电讯施加限制,认为《工作守则》的条款越权。惟法官指,《监狱条例》没有限制囚犯使用电邮或其他电子仪器,和外界联络。若蔡的说法正确,囚犯便可用电邮或其他电子仪器,和在监狱以外的联络,但法官认为此说法明显不正确。
法官强调,囚犯并不享有完全的通讯自由,而《工作守则》属越权的说法亦不成立,故裁定蔡败诉,并需支付答辩人的讼费。
案件编号:HCAL 18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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