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龙少泉讹称买楼供父母住 获贷款及按揭 囚18月兼归还116万

撰文: 刘安琪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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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龙少泉涉嫌在5年前讹称买入愉景湾单位供其父母居住,从而获政府贷款及银行按揭近600万元,实情是他有把单位出租并获逾百万元租金收入,其父实已离世逾20年,其母则住公屋。龙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欺诈罪成,沈小民法官斥其故意说谎及隐瞒,案件今(29日)在区域法院判监18个月,兼要归还116万元租金得益。

同僚赞对警务工作有热诚

法官沈小民引述被告的求情指,被告龙少泉(55岁,警司,现已退休),中五毕业后投身警队,由低做起,晋升至高级管理层,同僚赞扬他对警务工作有热诚,一心儆恶惩奸、嫉恶如仇,更热心为警队培育新血。本案令他出现抑郁及焦虑,他亦曾晕倒送院,被怀疑出现心脏问题,望法庭考虑其身心状况轻判。

官指被告出租单位是贪心

沈官虽然理解被告所面对的心理压力,但指出涉案的购屋贷款计划对申请人相当优待,被告不用交出所居住的宿舍,唯一限制只是不可出租单位,认为被告出租单位是出于贪心,而非有需要。

执法者应知不能作假声明

沈官又指出,本案有其严重之处,被告涉行做假文书及作出虚假声明,而被告作为执法者理应知道不应这样做,不单如此,被告更获过百万租金得益,使案情更为严重,因此缓刑并不合适,最终以2年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的求情及他愿意归还得益,酌情减刑半年。

警司龙少泉被裁定两项欺诈罪成。(资料图片)

被告龙少泉,被控两项欺诈罪,指他于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在购屋贷款计划申请中,虚假地表示他于同年11月30交付愉景湾宝怡阁一个单位的空置管有权;以及没有向库务署署长呈报他与租客已签订租赁合约,涉意图诈骗购屋贷款约207万元。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在同一期间内,向汇丰申请按揭贷款,并虚假地表示该单位由其父母居住,并将交易完成时取得该单位空置管有权,意图诈骗并诱使汇丰向他发放按揭贷款390万元。

官称被告必然知单位不能租出

沈官早前裁决指,龙申请的购屋贷款计划中列明单位不能出租。虽然辩方指龙不清楚申请书中的“交吉”与“交楼”同义,亦不悉租客是否有意续租,惟沈官认为据龙与中介的对话,其显然明白二词的分别。而即使其不清楚租客会否续租,亦理应去了解情况,沈官遂认为龙必然知道单位不能租出,只是蓄意隐暪,终判其罪成。

将失近300万退休金及每月6万长俸

辩方则求情称,龙出身于基层家庭,中五时加入警队,案发前不曾行差踏错,案件与其本身的性格相违背。且他因罪成将失去接近300万元退休金及每月6万元的长俸,已得到沉重教训,并愿交出出租涉案单位所得的116万元。

购入单位时有向政府申请贷款

案情指,龙于2016年根据购屋贷款计划向政府申请贷款,并以668万元购入愉景湾宝怡阁一单位,获库务局批出207万贷款。计划规定,除非获得豁免,物业只可由申请人或其家人居住。龙购入单位时,他与妻子居于警方提供的宿舍,而该单位亦有租客居住,该租客搬走后,龙再将单位租出,并在期内获租金收入逾116万元。

申请按揭时称单位由父母居住

然而,龙向汇丰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时,在申请书上称该单位由其父母居住,但其父早在1992年已离世,母亲则一直居于公屋。龙自辩时指,当时因工作繁忙,将申请事宜交予太太处理,称与父母同住等资料“一定唔系我填”。惟据龙与妻子的对话,龙指由于银行就自住物业可批出6成按揭,因此会向银行表示单位作自住用途。

案件编号:DCCC 41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