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龙少泉涉骗贷款597万 父逝母居公屋 申按揭称单位与双亲住

撰文: 李慧娜
出版:更新:

警司龙少泉涉嫌在购买一单位时,讹称该单位为他及父母居住,以获政府及银行贷款及按揭合共约597万元,惟事实是其父已离世逾廿年,母亲则一直住在公屋,他更把单位出租并获租金116万元,从而被控欺诈罪。龙否认指控,案件今(27日)在区域法院开审,控方开案陈词透露,龙接受调查时向廉署解释,他未有详细阅读公务员规例,又称他曾向银行职员说单住会用作出租用途,报税时也有上报租金收入。

以愉景湾单位骗库务署207万贷款

被告龙少泉(55岁,警司),被控两项欺诈罪名。控罪指他于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在购屋贷款计划申请中,虚假地表示他于同年11月30交付愉景湾宝怡阁一个单位的空置管有权;以及没有向库务署署长呈报他与租客Koschalka Guenter及Koksal Koschalka Zeynep Nilufer已签订并于同年12月1日生效的租赁合约,涉意图诈骗库务署署长向他发放购屋贷款约207万元。

讹称单位由父母居住向汇丰借得390万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在同一期间内,向汇丰申请按揭贷款,并虚假地表示该单位由其父母居住,并将交易完成时取得该单位空置管有权;以及没有在提取贷款前,通知汇丰他已签订上述租约,而该变动可能使该按揭申请表内提供的资料失实。被告涉意图诈骗并诱使汇丰向他发放按揭贷款390万元。

被告龙少泉是一名高级警司,他否认两项欺诈罪。(李慧娜摄)

向政府称购单位自住申请贷款

控方开案陈词指,被告于1986年加入警队,并在2016年根据购屋贷款计划,向政府申请贷款购置物业,声称单住自住,后来以668万元购入涉案的愉景湾宝怡阁,并获政府批出207万贷款。

原住客搬走后有再另觅租客

计划规定如非获得豁免,物业只可由申请人或其家人居住,而且不得出租或分租。不过,被告购入单位时,却与当时租用单位的夫妇续租,亦曾与妻子讨论会以租金偿还按揭贷款,该对夫妇退租后,被告又再将单位租出,共获租金收入逾116万元。

讹称父母居单位但父92年已逝

另外,被告向汇丰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时,亦在申请书上称该单位由其父母居住,但其父早在1992年已离世,母亲则一直居于公屋。被告与妻子的对话中曾提及,由于银行就自住物业可批出6成按揭,因此会向银行表示单位作自住用途。

辩称未有阅读公务员规例

被告向廉署解释,他未有详阅相关的公务员规例,他申请按揭贷款时,有向银行职员表示单位会短期租出,他不知道谁人在申请表填上单位作自住用途,他亦有就租金收入报税。

案件编号:DCCC 41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