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涉贪案】辩方:根本无证据证明李国宝曾给曾太35万元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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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长官曾荫权涉贪及渎职案,辩方英国御用大律师万江仪继续陈词反击,控方只提供有限资料,指控曾荫权贪污,例如控方便无提及在2010年7月9日,曾太曾签发20万支票予李国宝、黄楚标在2010年1月有30天在内地,曾荫权虽亦返内地,但涉及官务,不足以证明两人有连系,更反问雄涛广播当年有98%至100%肯定得数码广播牌照,黄楚标、李国宝及郑经翰为何要干犯世界上最严重罪行,贪污曾荫权。

代表曾荫权的英国御用大律师万江仪(前,左)及大律师陈政龙(右)。(资料图片)

万江仪今日继续进行第二天陈词,曾荫权的两名弟弟包括前警务处处长曾荫培及曾荫荃、胞妹曾璟璇一同到庭听审。下午曾荫权的两子曾庆衍及曾庆淳都到庭,与叔叔及姑姐坐在庭内听审。

对于控方指控,2010年7月16日李国宝及曾太于同日、相差不足33分钟、提存同一数额35万元现钞,但万江仪反驳,这笔钱根本不是秘密进行,至少有8名银行职员处理这次提存款项,而根据银行记录,李国宝虽然在9时20分以支票提取现金,但这只是支票过机时间,提取现金需时18分钟,但在9时39分曾太已在银行里,转帐7.3万元,而最重要处理李国宝提款的女职员根本未见过曾太,或将钱交给曾太,而廉政公署亦没有向关键人物李国宝、甚至李国宝秘书盘问,控方指控根本不成立。

曾荫权的三名弟妹(从左至右)曾荫培、曾璟璇及曾荫荃今天都有到法庭。(陈雯慧摄)

控方诬捏35万元是何周礼设计费

万江仪又指,控方又诬捏该35万元与何周礼设计费有关,但事实上何在2011年2 才签合约,该设计费根据装修费总数10%计算,反问在2010年7月根本未知道何的收费。而且控方只提供部份资料,没有全面道出事件,在35万元提存事件前一周,曾太更曾签发20万元支票予李国宝,李于7月21日才存入支票,若以控方的说法,是否案件又与深圳大宅有关呢?

就控方指控曾荫权夫妇曾在内地与黄楚标见面,讨论深圳大宅,但万江仪提出黄楚标、曾氏夫妇及何周礼出入境记录,黄楚标在2010年1月有30日经常往返内地,曾荫权同月25日确回内地,但见内地官员,2月27日更在特首办职员陪同下返内地、5月18 日亦回内地开政制会议,但是否代表证明黄曾两人有见面。其中根据6月6日出入境及特首办记录,曾在上午9时到内地,下午2时回来,反之黄在下午2时才返内地。

辩方律师指雄获发牌机会大,根本无须贿赂特首。(陈雯慧摄)

雄涛获发牌机会高 无必要贿赂特首

另外在2012年1月18 日曾太被指带同风水师,到深圳大宅看风水,期间被指与黄楚标见面,但根据出入境记录,当日黄楚标于下午1时34分回港,曾太在1时37分出境到内地,当中3分钟是否可以会面,万江仪不禁提出质疑。

万江仪继续批评,控方只向陪审团提供雄涛股东持有股份比例,但没有提及各名股东的职责,无疑黄楚标持有雄涛20%股份,曾担任临时主席,但黄不是最大的股东及唯一话事人,郑经翰亦持有20%股份,更透过其人际网络,是负责连政府联络的人,而黄在李国章担任主席后,亦无再做主席,而且雄涛股东不只只有曾荫权一个政府朋友,根据前政务司司长唐英年证供,他便认识其中八人,有些更是老朋友,加上雄涛当时有98%至100%肯定可以获得广播牌照,试问黄楚标、李国宝和郑经翰三人有什么动机,要干犯世界上最严重罪行,贪污曾荫权?

曾荫权原计划入住的东海花园君豪阁顶楼复式单位,发展商为黄楚标的公司。(资料图片/陈焯辉摄)

曾想租用大宅一事根本无人知

有关控方质质涉案租约的真确性, 订立的目的只是为掩饰罪行,是一个阴谋,但万江仪反驳,曾荫权租用深圳大宅一事,根本无人知道,直至曾上电台解画,才披露他在退任特首后迁到深圳大宅,若曾当时正被指控勾结商家、涉贪污,他为何向外公布这个消息,而且基本无人质疑租约上签名存有可疑,根据前任特首办常务秘书长麦靖宇口供,他在2012年2月回复立法会及传媒追问时,已向曾荫权取得该份租约,而非控方所指直至2013年9月26日廉政公署取得租约,才发现有关租约。

曾荫权为表认真而两年前预缴租金

至于曾荫权在2010年已付80万元人民币一年租金,万江仪解释,当时黄楚标曾问过曾荫权是否有意租用大宅,曾为了表示认真,才预早支付,而且租约附加协议上列明,深圳东海集团支付所有单位的水电煤等使费,万江仪反问,若租金足够支持所有费用,情况正如租用服务式住宅一样。而单位亦非如控方所指的超级豪装,如何周礼所说,大宅内使用榉木,法庭亦有使用,其后深圳东海集团要求将部份大宅装修材料,降至次一级的“土砲”材料。

曾荫权的两子曾庆衍(右)及曾庆淳(左)让位级叔叔和姑姐,然后自己离开。(陈雯慧摄)

曾退租因想避传媒追访

万江仪就租约继续陈词指,控方就租约通讯地址写上了幼子地址提出质疑,但事实上曾荫权早已表明退任特首后,迁出礼宾府,写上儿子的通讯地址也无可厚非;至于其后退柤,因为该单位地址已曝光,作为一直想远离本港政圈的曾荫权,退任后更不想再面对摄影机镜头下,更何况该单位如“金鱼缸”,不能保障私隐,再被传媒追访。

租屋是私人事务 无申报未至触犯刑事法

针对第二项行为失当罪名,万江仪指,每一名控方证人同意曾荫权必须作出申报,确保诚信,无人凌驾在法律之上,要求比白更白,但问题是如何应用规则,根据行会申报制度是要涉直接利益及投资,当时曾荫权只是租屋,不是业主,没有租金收益,反而更要支付巿值租金,而且租屋是私人事务,为退任后找屋住,与发牌无关,故不认为要申报。或者曾荫权在事件是有错,没有向行会申报,但除非控方肯定证明他有贪污动机,否则不能说他有刑事罪。

辩方陈词继续。72岁的被告曾荫权否认一项行政长官接受利益及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

案件编号:HCCC 48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