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禁令戴佛珠手链入惩教院所遭停职 二级助理不服求司法覆核
笃信佛教的惩教署女二级惩教助理,因为戴佛珠手链入院所执行职务,被署方检控,更被敇令停职及须接受纪律聆讯。她不满署方6年前发出内部命令,准许锡克教员工带锡克铜镯,但仍把佛珠列为违禁品,认为该命令有违宗教自由,并有宗教歧视之嫌,因而入禀高院,要求司法覆核署方的这项决定。
女申请人黄惠芬(译音),于1989年加入惩教署担任二级惩教助理。她指惩教署于2011年5月31日曾发出一项内部命令,列明员工可携带锡克教铜镯,但佛珠手链却被列作违禁品。她要求法庭覆核这项决定,同时要求推翻署方对她的检控,及要求法庭颁令署方命令属违宪及无效。
申请人把佛珠放腰包被检控
申请人在入禀文件透露,她是虔诚佛教徒,她曾多次透过书面及口头询问,又试过发律师信向院所监督申请批准,希望能携带佛珠手链入院所,但署方均只是口头否决她的申请,并没有交代原因。
2011年她在励敬惩教所驻守,当署方颁下命令后,她在同年9月28日至10月6月,为表达宗教自由,在执行任务期间,分别将佛珠手链带在手腕及藏在腰包里,她在同年10月便遭署方检控,指她违反4项合法命令,并于10月6月日即时停职。
署方命令被指违《人权法》
她指署方不准许她携带佛珠手链入院所的命令,违反《人权法》第15条的宗教自由权利,同时署方又允许可锡克教徒携带铜镯,认为明显违反《人权法》第22条,即确定在法律前人人不等,且不论宗教为何都不应被受歧视的条文,加上署方在拒绝其申请时,并无给予合理解释,她更引用长毛梁国雄近日对惩教署剪发的判词,要求法庭中止署方检控的决定、暂缓对她的纪律讯,以及宣布署方于2011年5月31日的命令是违宪及无效。
惩教署拒评论事件
惩教署发言人指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不作评论。根据《监狱条例》第18A条列明任何惩教人员在监狱内或进出监狱期间,藏有任何禁制物品,即属犯罪。
基于法例精神,加上院所保安考虑、职员日常需要,署方经咨询职员意见后于2011年制定内部指引,规管人员可携带进入监狱的个人必需品,例如手表及眼镜等,署方亦会不时检讨该物品的清单以回应职员合理的需要。
署方强调会严肃处理上述指引的情况,并会按照既定纪律基制处理涉事职员,如屡次违规者,可被停职。
案件编号:HCAL 2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