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若骅:非法集结及暴动“参与”意思广阔 毋须证额外共同目的

撰文: 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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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上周四(4日)就“赴汤杜火”汤伟雄案及2016年旺角冲突案被告卢建民的终审上诉颁布裁决,裁定“共同犯罪计划”不适用于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今日(7日)发表网志,引述终院判辞称“参与”意思广阔,包含涉及便利、协助或鼓励的行为,控方不需要证明额外的共同目的,“共同犯罪计划”无需基本形式,任何人若被证实身处非法集结或暴动现场,并且“参与”其中,可被视为该等罪行的主犯。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今日发表官方网志,回应终审法院就涉及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的判决。(资料图片)

遥距监控和指挥、提供资金物资及把风均可被视为主犯

郑若骅又指,判辞注明公共秩序可以依据“从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执行,负责遥距监控和指挥的主脑、为非法集结或暴动提供资金或物资的人、透过社交媒体散播讯息鼓励或宣传非法集结或暴动者、为参与者提供后援如收集砖头或负责把风的人,如因身处现场,均可因“参与”而被视为主犯。如因身在现场协助及教唆,或即使不在现场,怂使和促致犯案,也须承担法律责任。

她续指,判辞引例,假若有一班人同意参与暴动,意图在街道设定杂物堵塞交通,亦得悉当中有人会携带汽油弹。如果他们继续进行计划,而有人使用汽油弹造成严重伤害,则可适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则,暴徒将面对更严重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