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周︱郑若骅:有意见控方应更积极助法庭量刑 减低提覆核机会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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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今日(2日)出席一个研讨会谈及刑事案件期间,引述“坊间意见”指,日后控方应可更积极协助法庭量刑,以减低控方覆核刑期的机会,节省司法资源。

将了解海外规管众筹经验

是日活动为法律周的“国际刑事法律研讨会”,郑若骅以英语致开幕辞。近年建制派常有意见,不满部份社运案件判刑过轻,要求尽可能重判,建议检讨法庭量刑的方式,甚至建议引入有外间人士参与的“量刑委员会”。郑若骅不点名反驳指,任何检讨前应查询问题所在,反问目前制度其实是否已确保法律原则的妥善应用。

郑若骅提到,按照目前的法律原则,检控官不应影响法庭量刑,过去也有判例提及,检控官不应就量刑向法庭提出陈词,尝试影响判刑的轻重。不过她随后引述指,“有人认为”控方可更积极协助法庭量刑,控方在量刑过程中愈有角色,控方就愈不需要就“不适当”的量刑提出覆核(It was observed that the more the prosecution can play a part in the sentencing process, the less likely it is that the need will arise for the prosecution to appeal against a manifestly inadequate sentence),从而节省司法资源。

郑若骅未有提及对此议题立场如何,但表示会持开放态度,就此问题继续听持份者意见。

此外,郑若骅提到随着社交互联网普及,众筹活动也愈来愈多,有人提议应立法规管,透过今次研讨会将了解海外规管众筹的经验:“目前香港没有规管众筹的法例,不过根据相关活动的特征,部份众筹活动已构成刑事罪行,例如欺诈罪或可用作检椌众筹骗案。有人提议香港应明确规管众筹,以创建法律框架令众筹活动正当及合法进行,不同司法管辖区对众筹有其处理方法,我们将了解专家的看法。”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资料图片)

江乐士:量刑委员会或损司法机构独立性

在研讨会其中一个环节《判处罪犯:维持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中,港大法律系副院长杨艾文提到,近年律政司每年申请覆核量刑的案件多达十多宗,比起以往每年只会有2、3宗覆核量刑申请,可谓“重新整理纪录”,令人思考是否近年下级法院多“出错”需纠正,还是法律定义出了问题。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发言时指,香港没有强制性量刑,司法酌处权甚为广泛,法官和裁判官判刑时的选项众多,原则上法庭毋须反映民意,但也不能完全忽略民意。他又提到,通常强烈谴责司法机构的人对案件实际上了解不深,往往只依赖传媒的粗略报道,认为于判决理由上增加案件的透明度,是最佳解决方法。

至于量刑委员会,江乐士认为英国早已成立,并有组织地制定量刑指引,而由于英国量刑案例在香港同样应用,因此如香港再成立量刑委员会也不会有作用,更可能有损司法机构独立性,故认为无此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