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福局拟修社工例 危害国安罪行纳入禁当社工附表 下届立会审议

撰文: 石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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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去年实施至今多名社工涉违法被捕,早前政府放风计划修订《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禁犯国安相关罪行人士任社工。勞工及福利局最新提交立法会文件称,建议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纳入《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附表2,相关罪行定罪者除非获社会工作者注册局全体成员同意,否则不可任社工。
新增罪行包括《港区国安法》下4项罪行、即“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及《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下的“叛逆”及“煽动”。劳福局指,计划下届立法会会期修订《条例》附表2,更称有需要时考虑对《条例》作进一步修订。

劳福局指如容许被裁定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人士履行社工职务,受助者利益便不获保障。(资料图片)

劳福局:容许被裁定危害国安人士履行社工职务 受助者利益不获保障

劳福局在文件称,社工专业是透过在社会团体服务,帮助有需要人士,并对经常接触到的受助者肩负社会责任。社工得到受助者信任,可对他们发挥很大影响力,包括有关国家安全面。如容许被裁定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人士履行社工职务,受助者利益便不获保障,亦令社工专业诚信受质疑及社工专业形象受损。

劳福局指,须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纳入《条例》附表 2以彰显罪行严重性,以及更有效确保被裁定犯了相关罪行人士不能担任或不能续任注册社工,除非所有注册局成员议决让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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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四项罪行及《刑事罪行条例》下叛逆及煽动加入附表

因此,劳福局建议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纳入附表 2,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港区国安法》下四项罪行(即“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及《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下的“叛逆”及“煽动”。

劳福局重申,在附表 2将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列出并不可行,因有些罪行的元素从表面看來不一定与国家安全有关,但于特定的情况下,有关罪行可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