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求准行驶公司投票权 欲于清盘程序时行驶 官周五裁决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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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于本年5月引用《港区国安法》,冻结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股份等。黎智英则入禀,要求法庭颁令让他行使公司的投票权。庭上今(15日)在高等法院处理时,代表黎的律师透露,因应近日事态发展,现要求的投票权,是因公司进行清盘时行使。法官听取陈词后,押后至本周五(17日)颁布裁定。
原告为黎智英,被告为保安局局长。
指控未涉股票投票权
代表黎的律师陈词指,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中就冻结财产的相关条文,是参照《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的冻结财产条文,而后者的就“处理 (deal with)”财产,列出5个范畴,包括“收受或取得该财产”、“隐藏或掩饰该财产”等,但未有涉及行使公司股票的投票权。黎因此认为,国安法第43条未有禁止行使投票权。
律师又指,黎智英被控勾结外国势力及为案中主脑,但指控与他持有公司股票及投票权无关。若董事从事非法活动,亦非因投票权所致。
政府认为仍有一定风险
代表局方的律师则称,若黎透过行使投票权指使他人控制公司,或在财政上资助他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认为仍存在一定风险,又强调若准黎有投票权,会有出现漏洞,认为著眼点不限于黎过去的行为,亦需考虑日后的情况。
欲于进行清盘时行使投票权
黎的律师回应指,因应近日情况的改变,现时黎要求的投票权,是会在公司进行清盘时才行使。
案件编号:HCMP 95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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