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控安盛三名前保险经纪 涉诈骗120万佣金及洗黑钱270万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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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14日)落案起诉保险公司安盛金融三名前保险代理人,控告他们涉嫌串谋另一名时任保险代理人,讹称四份保单由对方经办,诈骗该公司佣金及奖金共约120万元,并串谋处理犯罪得益逾270万元。三人已获廉署准予保释,周四(1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廉政公署。(资料图片)

三名被告︰李宗兴(33岁),安盛前助理分行经理、邓惠霖(35岁)及江浩智(34岁),同为安盛前保险代理人,共被控五项罪名,即四项串谋欺诈,违反普通法;以及一项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李宗兴于案发时是安盛助理分行经理,亦是邓惠霖、江浩智及另一名保险代理人的上线经理,第三名代理人由江浩智介绍到安盛工作。安盛要求保险代理人亲自与客户会面,向客户解释保单的条款。安盛会向经办保单的保险代理人发放佣金,以及向其上线经理及工作推荐人发放上线佣金。当保险代理人达到指定的销售目标,或经他们介绍到安盛工作的保险代理人成功销售保单,安盛亦会向他们发放不同类型的奖金。

案情指,控罪于2015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5日期间发生。其中三项控罪指,李宗兴及邓惠霖涉嫌一同串谋,及与上述第三名保险代理人串谋欺诈安盛,讹称该保险代理人是经办三份投保申请的保险代理人;另一项控罪指,李宗兴及江浩智涉嫌一同串谋,及与上述第三名保险代理人串谋欺诈安盛,讹称该保险代理人是经办另一份投保申请的保险代理人;均致使安盛承保及签发该等保单,并就其支付佣金及奖金共约120万元。

余下控罪指,李宗兴及江浩智涉嫌一同串谋,及与上述第三名保险代理人串谋,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保险代理人名下所持有的一个银行户口内共逾270万元的款项,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笔款项。

安盛就该第三名保险代理人成功销售的保单,当中包括上述四张保单,向对方支付佣金及奖金共逾270万元。廉署调查发现,该第三名保险代理人并没有参与相关保单销售。

安盛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