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风波】梁游上诉至终院许可败诉 各须付16.7万惟“未够钱”

撰文: 邓芯怡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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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新政游蕙祯及梁颂恒引发的立法会宣誓风波,行政长官及律政司提出司覆核,最终两人于原讼庭及上诉庭均被裁定宣誓无效,立法会议员资格被取消。两人早前提交书面陈词,要求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庭今颁下决定,指两人案件不涉及重大广泛及公众重要性,否决他们两人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
另外上诉庭命令,两人各需支付16.7万元予行政长官和律政司司长,至于立法会主席一方的讼费,则不作命令。根据法例,游梁两人仍可直接到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

梁游两人各须缴付16.7万元讼费。(陈焯辉摄)

上诉庭今早颁下书面判词裁决,驳回梁游上诉。梁颂恒在高院门外见记者表示,结果属预期之内,他们会聘请御用大状直接到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并透露已邀请大律师李志喜加入法律团队。

梁游各须就今次申请付16.7万元讼费,对于是否有足够资金邀付讼费按金,梁颂恒表示,现时资金仍未准备好,会继续筹募。游蕙祯则指,已透过众筹筹得约55万元,当中48万元已用作支付律师费,余额不足缴付按金。

上诉庭重申香港法庭不能质疑人大常委决定

上诉庭法官潘兆初在判词指,游梁上诉理据不涉及重大及公众重要性,并重申根据《基本法》104条已列明立法会议员宣誓的宪法规定,以及有关不遵从的后果,而立法会包括立法会主席和秘书只是执行誓言的行政,无任何司法权力可处理议员宣誓的宪法规定,而他们的理据不具争议,决定驳回其申请。

另上诉庭在今次判决书再次确定,根据终审法院在刘广勇案及庄丰源案作出裁决,人大释法有追溯力,生效日期为1997年7月1日,而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国宪法及《基本法》第159条赋予权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原则下,可就《基本法》进行释法,而且香港法院不能质疑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游蕙祯与梁颂恒于10月12日立法会宣誓就职时,公然宣扬“港独”及发表“支那”辱华言论,遭原讼庭于11月15日裁定他们违反《基本法》和《宣誓及声明条例》,宣告两人自宣誓当日起已丧失议员资格,两人原有议席经已出缺。

两人不服裁决,提出上诉,但上诉庭在11月30日仍驳回两人的申请,并指人大释法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而法院不干预立法会的原则并不适用,强调“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并不可能”。

案件编号:CACV 224-22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