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风波】宣誓案上诉终院期限今到期 梁游已呈申请通知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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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新政游蕙祯及梁颂恒的立法会议员宣誓风波,早前分别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庭被裁定败诉,被撤销立法会议员资格,两人均声称会上诉至终审法院,今日为申请终审法院最后限期,游蕙祯和梁颂恒今日均已呈交上诉终审法院的通知到法院,根据游的上诉动议通知,要求终院就多个问题作出裁决,包括:是次人大释法是否实属修例、法院裁决有否侵犯立法会不干预原则、《宣誓及声明条例》的细节,及行政长官能否直接提出诉讼等。

根据游蕙祯的上诉终审法院的动议通知,针对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释法,游要求终院裁定该次释法是否实质的释法,还是属修改或修改部份法例,人大是否实质解释《宣誓及声明条例》而非《基本法》。

立法会是否有绝对控制内部事务的权力

另外就不干预原则,游要求法庭裁定立法会是否有绝对控制内部事务的权力,包括宣誓事项,而且根据《基本法》第39、77、78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人权法》第21条,法庭不应干预经香港巿民投票选举而产生的立法会议员的宣誓,而有关宣誓决定及后果应由立法会主席裁决。

此外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中的拒绝及忽略宣誓条文,以及立法会议事规则,有否订明宣誓时应有的态度和行为,若违反第21条,是否会即时自动丧失议员资格?

行政长官是否有权提出诉讼

就《立法会条例》第73条有关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的条文,游要求终院裁定是否符合该条例的第15和72条规定?另外根据《基本法》第48条,行政长官有责任执行《基本法》,但游要求终院裁定行政长官是否有权提出诉讼,而非透过律政司长长提出?

梁颂恒上诉理据大致相同

另外就梁颂恒的上诉动议通知书中,大致上诉理据一致,不过要求法院澄清人大于11月7日的释法有否追溯力、不干预原则可否应用在《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监誓人的角色、法庭可否干预立法会议员宣誓等。

原讼法庭于11月15日裁定,他们违反《基本法》和《宣誓及声明条例》,宣告两人自宣誓当日起已丧失议员资格,两人原有议席出缺。上诉庭在11月30日颁下判词,驳回青年新政梁颂恒及游蕙祯被裁定宣誓无效的上诉,两人议席悬空。判词指,人大释法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而法院不干预立法会的原则并不适用,强调“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并不可能”。

案件编号:CACV224-22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