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杰案|大律师:裁决反映普通法“煽动”定义适用于国安法
撰文: 郑翠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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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首宗国安法案件周二(27日)作出裁决,被告唐英杰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两罪罪成。
大律师黄宇逸今天(28日)在电台节目表示,裁决反映法庭可以由环境证供推断到展示“光时”标语是有分裂国家的意图,料执法部门可能会更主动去执法。他又指,以前不能确定国安法下的煽动定义是否与普通法的一样,今次的案例意味普通法的定义适用于国安法,代表不需证明任何人被煽动到,也可入罪。
他认为,唐英杰料不会被判终身监禁,但若法庭希望给予阻吓性信息,也有机会判一个不短的刑期。
黄宇逸:不展示、不讲“光时”口号是最好做法
黄宇逸在商台节目《在晴朗的一天出发》表示,本身社会都认知到“光时”口号可以有“港独”的意味,而今次案例则说明,即使只有环境证供、背景资料,法庭也可推断到一个人有无分裂国家的意图。他认为如市民不想自招嫌疑,不展示、不讲这句口号是最好做法,但市民可自行衡量风险,他相信执法部门或会更主动地去移除这类标语。至于收藏有“光时”口号的物品又是否违法,他认为若无展示,煽动的意图较低。
他指出,今次的案例意味普通法“煽动”的定义适用于国安法,代表不需证明任何人被煽动到,甚至即使无人被煽动到,也可入罪。
被问到针对警方的行动是否就会被法庭视为恐怖活动,黄宇逸指是法庭一个较大比重的考虑因素,引述法庭称冲击警方是对社会秩序造成很大伤害,这个逻辑有机会适用于其他挑战警方、执法机关的案件。
他认为,唐英杰料不会被判终身监禁,“佢系无达成到嘅煽惑罪”,但由于属首宗国安法案件,若法庭希望给予阻吓性信息,也有机会判一个不短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