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保险从业员近旺角警署被发现藏镭射笔 罪成判监5个月

撰文: 陈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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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9月旺角警署及太子站附近有群众聚集,架设路障,一名23岁男保险从业员在太子站被搜出镭射笔,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他今(17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辩方指案发时该区没有示威活动,裁判官认为被告当时或想由黑衫换上绿衫,他单是管有镭射笔已有相当刑责,判监5个月。。

被告梁振邦(24岁)从事保险,他涉于2019年9月8日在太子港铁站管有镭射笔,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

被告背包内有小丑面具

裁判官陈慧敏裁决时指,辩方不争议被告管有镭射笔,惟争议管有的意图。控方案情指,警员2907当晚约8时巡逻太子站,见被告高举双手状似换衫,遂上前查问,被告称有朋友说换衣较为安全,警员在他背囊搜出一支镭射笔、小丑面具和防毒面罩等物品,被告解释将要归还该些物品予他人。警员认为被告有可疑,指他当时裤袋并有一件掐作一块的绿色T裇。

管有镭射笔属3B级号

陈官指,涉案的镭射笔外壳注明属3B级别,在40米射程内可致皮肤轻度烧伤及眼睛受损,被告必然知道是危险物品,案发时在港岛区发生暴力事件,黑衣人在港铁站内扰乱秩序及针对高内警员。她续指,被告背囊内物品不可能非事先安排,法庭不能忽视被告当时想由黑衫换上绿衫,他携有的防毒面罩是典型示威装备,此等原因造成累积效应,令控方案情有说明力,唯一合理推论是被告管有镭射笔意图伤人,故裁定罪名成立。

案发时同区无示威活动

辩方求情指,被告修读会计文凭,并患有焦虑症。案发时该区没有示威活动,被告只管有一支没有使用过的镭射笔,望法庭从轻判刑。陈官认为管有攻击性武器是严重罪行,法庭须确保社会安全,单单管有该物品已具相当刑责,判处被告监禁5个月。

案件编号:WKCC47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