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背包藏镭射笔 青年自行抗辩指未证呈堂证物属他所有 裁罪脱
前年11月11日有网民发起“三罢”行动,多区发生冲突,两名男学生涉在旺角管有镭射笔及伸缩棍,其中一名案发时17岁学生否认一项管有镭射笔作非法用途,他亲自以英文抗辩,案件今(17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裁判官认为控方未能证明该镭射笔是从被告背包检取的那支,其表达证物连贯性时有很多缺失,证人供词亦有瑕疵,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彭裕谦(18岁)涉于2019年11月11日上午约7时,在旺角道与上海街交界被截查搜出有一支镭射笔,被控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并意图作非法用途使用 。
警员当日共检取得3枝镭射笔
控方供称当日共有19人被捕,所有证物都交由同一警员处理,同案共涉三支镭射笔,其中一支和被告相关。警员检取该镭射笔后,曾送往检验,再交到证物房保存,数个月间镭射笔多次被提取作调查,至审讯前有10名警员和一名助理文书主任处理过,辩方质疑镭射笔的证物连贯性。
未能证呈堂镭射笔是被告所有
裁判官香淑娴裁决时认为控方未能证明该镭射笔是从被告背包检取的那支,其向法庭表达连贯性时存有很多缺失,包括警员供称曾为封存证物写好黄色标签,后来更正是列印资料贴在标签上,他从无提及相关资料和标示等。控方没有清楚解释那些标签和字样等代表甚么,亦无说明三支镭射笔获发编号和标签的关系。
指被告当天行径可疑
香官指出,证物房女警将提取证物日期弄错,证供令证物链“蒙上不能解释的瑕疵”,助理文书主任亦含糊、不确定地供称处理证物的日期,惟他们均拒绝查看呈堂证物,法庭不能为证据缺失作填补。她续称,案发为社会暴力示威高峰期,被告清晨𢹂有镭射笔到被堵街道,见到警车就低头急步离开的行径可疑,但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从被告身上检取的镭射笔和呈堂的,及检验过的属同一枝镭射笔,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读法律书籍准备抗辩
没有律师代表的彭裕谦自行进行审讯6天,他感谢法庭的耐性和谅解,及原本代表他的两位大律师的协助,他在庭后形容裁决是“开心的结果”,现时感到放松。他指,因为与先前律师代表看法不同,故自行抗辩,他有看相关法律书籍准备审讯,如“Criminal Litigation in Hong Kong”。他表示中学选修理科,因本案正在休学,他认为此案鼓励他,一向对法律有兴趣的他亦打算将来修读法律。
同案的20岁IVE男学生郭焯彦早前承认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镭射笔及一支伸缩棍,被判入狱3个月。
案件编号:WKCC100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