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认管有信号枪弹 称曾任船上大偈 以为藏求救物品合法
撰文: 陈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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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男子涉去年年初管有一批信号枪弹,及有尖刀的拳刺等武器,他今(28日)于区域法院承认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管有爆炸品,以及管有违禁武器共三项控罪。辩方称他曾于船上任俗称“大偈”的轮机长,他无知地将信号弹搬回住所,以为管有该些用作求救的物品是合法的。
被告陈建达(73岁,退休),被控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管有爆炸品,以及管有违禁武器。控罪指,他于2020年1月24日在油麻地佐敦道可群大厦一个单位内,非法管有一把信号枪连两个各上6发信号弹的上弹器,一个信号弹发射器及26枚信号弹,3枚俗称击发炸石弹药的爆炸弹药筒,以及一件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即以拳头紧握手柄、刀锋从指缝间突出的“拳刺”。
被告曾当义勇军
案情指,被告以胶袋包着的拳刺和一些刀放置于书房书架上,其余涉案物品则于被告睡房内的小提琴盒询警方搜出。海事处表示,即使持有船只驾驶执照,不代表在陆地上合法管有信号弹发射器及信号弹。被告为电子技工,他早年在义勇军服务时,购买所管有的信号枪等物品。
真诚地以为物品合法
辩方求情时表示,被告没有刑事定罪记录,他曾于船上任俗称“大偈”的轮机长,他无知地将信号枪弹及爆炸弹药筒由船上搬到住所。被告真诚以为管有该些物品是合法的,称它们是在遇到危险时用作发出信号求救。辩方指,第二控罪中的爆炸弹药筒是系于救生衣,求生时用。至于拳刺,是被告旅行时买的纪念品,并无意使用。辩方提到他是香港射箭总会成员,在东南亚的射击比赛夺冠,也热心服务社会。
法官林嘉欣把案件押后至6月17日判刑,控方就枪弹爆炸品将索取进一步报告,被告准以原有条件保释外出。
案件编号:DCCC 107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