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桥之家智障童堕楼亡死因 陪审团一致裁定子骏死于意外
14岁患中度智障及自闭症男生梁子骏,5年前在私营残疾人院舍“康桥之家”堕楼身亡,死因庭就男童的死作研讯,并揭发男童所住院舍人手严重不足,院友均未得到妥善照顾。死因裁判官黄伟权今(4日)引导陪审团,排除非法他杀和自杀的可能,5人陪审团经商议后,一致裁定子骏死于意外。
死者梁子骏(终年14岁)于2016年8月23日,在葵涌禾塘咀街万成大厦3楼的“康桥之家”堕楼身亡。
子骏对生死概念不足自杀机会不大
死因裁判官黄伟权引导5人陪审团时表示,排除死因为非法他杀和自杀,指非法他杀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裁定,而子骏智商约是5至6岁儿童,对生死概念不足,计划跳楼自杀机会不大。他指,余下结论为死于意外或死因存疑,若认为证据不足和对其有怀疑,可裁决为死因存疑。
子骏童年时的照片。(详看下图)
提陪审团可作建议
他指陪审团可提出建议,促请具相关权力的人注意研讯披露在工作系统或方法上的不足,例如建议改善社署监管制度,设立扣分制或牌照制,以及规管院舍的设施、人手培训等。他指社署守则列明为院友提供社交活动等宏观伟大图画,但“咁嘅人手你畀咩我先煮咩𩠌,巧妇难为无米炊”,和现实很大距离。他引述代表家属的大律师陈伟彦陈词表示,望每人行一小步,产生蝴蝶效应,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代表家属的大律师陈伟彦昨向陪审团陈词时表示,今次事件是可避免的不幸,指死因是人为疏忽及系统性疏忽,院舍情况低于合理水平,包括职员培训、人手安排和院舍设施。
住康桥后母曾见儿子身上有伤
子骏母亲早前供称,子骏6岁时确诊患有自闭症。儿子渐长,她无法独力照顾,才安排他入住院舍,并在2014年尾将子骏送到“康桥之家”,周一送儿子到院舍,周五才接儿子返家,惟她多次发现儿子的手脚、颈和脸等有红肿伤势,至2016年6月,更发现儿子的面有受伤,曾带儿子到急症室求诊。她曾经从其他院友口中得知,院舍司机曾以粪便搽儿子的面。儿子亦拒坐该司机驾驶的车,并表示遭院舍姑娘用拖鞋打。她曾看过院舍司机推子骏,院舍姑娘也指其子顽皮而被打手板。惟母怕得罪职员不敢报警,怕令儿子无院舍可住。
院长认舍内闭路电视没有运作
康桥之家当时的院长刘洁心早前供称,案发时院舍内的闭路电视没有运作,虽然闭路电视理应覆盖院内环境,但当时没有录影,又认为系统没有这个功能无甚问题。刘又称院舍人手安排符合社署要求,但案发时少于6人,因为司机去了驾车,有时员工行开接送院友的时间很短。司机亦为员工,并会在院舍留宿,负责维修工程。她知该司机患有精神病,故认为他会更有耐性照顾人,刘作供时更反问律师是否歧视该司机。
男童梁子骏于2016年8月23日在康桥之家堕毙,该院舍同年10月被社署钉牌。(详看下图)
死因庭无权追究刑责
黄官在引导陪审团时称,死因庭司法权有限,陪审团无权处理民事过失、刑事责任和赔偿等,能独立考虑庭上证供证物,决定接纳全部或部份证供,查找死者的死亡原因,作出结论。若家属认为案件有刑事责任,可循刑事方式追讨。
黄官指出,本案以衡量相对可能性的标准裁定死因,即认为存在比不存在的可能性较大,以接纳为事实的证据作基础,提出较合理推论,而不是用毫无合理疑点标准裁决。他提醒陪审团考虑证人证供时,留意案发为5年前,证人遗忘细节是合理,证人情绪也只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他提到死者妈妈和院舍有利害关系,她亦为精神病患者。
案件编号:CCDI-474/201